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第2/3 頁)
契約的時效性是到這一日才終結的。”
呂公著直接搖頭道:“雖然中間相差十二日,但利息這麼算也並沒有錯。”
關於李四這份契約的利息,由於是時限一年,故此是以月息計算得,不足一月也按一月算,昨夜呂公著還特別審查這一點,相差這十幾日,是不足以推翻祥符縣的判決。
“這麼算確實沒有錯。”
張斐笑著點點頭,突然話鋒一轉,“敢問知府,在這種情況下,你是如何判斷,在之後的十二日內,本金就沒有再產生過利息?”
呂公著沉吟少許,道:“這確實難以判斷,因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還是六月十五,利息是不變的,你也無法判斷是算在哪日?”
張斐立刻道:“我當然能。”
“是嗎?”呂公著問道:“那你是如何判斷得?”
張斐笑道:“契約就是這麼寫得呀!由於陳裕騰之後追究其中利息,這就足以推斷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立刻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二者不是一種取代關係,而是一種並存關係,或者說是補充關係。
雖說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一點,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的,而不是說每月的第一天就產生整月的利息。關於這一點,我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很多舉債契約,是債權一方選擇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算在當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見,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
呂公著聽得是稍稍點頭。
這個不難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利息的產生是以天數來論的。
張斐又接著說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論,同時第二份抵償契約,並沒有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以及之後陳裕騰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產生於本金,那麼還款日期當然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不足一月,按一月來算,是以終止契約為前提的,沒有終止,又沒有特別說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額,那自然就按契約上的日期來算。
呂公著稍稍點頭道:“確實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由於第二份契約本就是一個坑,陳裕騰方面也就沒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說直接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
既然沒有說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約的時效來算。
張斐繼續說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禮,那麼納徵之期,就應該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卻在六月初三,便將妻子賣於陳裕騰,這絕對是屬於戲賣之罪。”
門口圍觀之人,皆是一臉懵逼。
也包括許芷倩在內,事到如今,他們算是聽得非常明白,但他們卻更糊塗了,這麼打下去,李四的戲賣之罪,可真就坐實了呀。
戲賣之罪,非常清楚的寫明,賣妻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一律視為戲賣。
顯然,李四是在沒有走完整個程式,就將妻子賣給陳裕騰。
呂公著又認真查閱了一番資料,若有所思道:“關於這兩份契約,本官得重新審。”
張斐直接打斷呂公著的話,“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確認,這兩份契約是沒有任何問題,如今知府又認為這契約有問題嗎?”
“本官。”
呂公著突然恍然大悟,方才辯論就是一個圈套,誘使他確定這份契約無誤,但同時他又感到非常疑惑,你是李四請來的,你怎麼還告李四坐牢,這葫蘆裡面賣著什麼藥。
但呂公著也是身經百戰,他知道肯定還有下文,突然看向李四,道:“李四,你可認罪?”
李四忙道:“小民認罪。”
呂公著立刻道:“來人啊!先將李四收押。”
立刻上來兩個衙差,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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