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7頁(第1/2 頁)
在交換傷病戰俘的談判中,應該從這樣的考慮出發,即任務不僅在於使上述問題獲得積極的解決,而且還要使整個戰俘問題得到積極的解決,從而消除達成停戰協議和締結和約的障礙。為此應運用日內瓦公約第109條,特別是這一條的第二段,其中規定締結&ldo;有關遣返或在中立國扣留已長期被俘的健康戰俘的協議&rdo;。
談判中應建議所有堅決要求遣返的戰俘立即被遣返,其餘的戰俘則交給中立國,從而保證公正地解決遣返戰俘問題。
對這些戰俘應像金日成和彭德懷1952年10月16日給克拉克將軍的信中建議的那樣,按民族和居住地分類。
戰俘分類後,立即獲得返回自己祖國的權利,這樣使有關各方便於協助。
第二、關於北京宣告。此宣告應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共同討論了克拉克將軍提出的問題,兩國政府同樣得出一致的結論,即命令自己的代表,就交換傷病戰俘問題開始與克拉克將軍談判,考慮按照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109條積極解決這一問題,同時也考慮積極解決整個戰俘問題。宣告應指出,在開城和板門店的雙邊談判過程中,已經就戰俘問題以外的所有問題達成了協議。
例如,就停止軍事行動達成了協議:雙方武裝力量司令員發出命令,命令其屬下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地、海上和空中的所有部隊和人員,停止在朝鮮的各種軍事行動,命令將於停戰協議簽字12小時後生效,並保證該命令得到執行。
還對停戰的下述重要條件取得了一致意見:
(一)關於建立軍事分界線:該分界線應沿停戰生效時作戰雙方部隊的接觸線(即前線)劃分。&ldo;為組成非軍事區,雙方部隊從分界線向後撤退兩公里&rdo;(停戰協議草案第1條)。
(二)關於成立由10名高階軍官組成的停戰軍事委員會,其中5名由聯合國軍總司令任命,5名由朝鮮人民軍司令部和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部任命(第19條)。
該委員會應監督停戰協議遵守情況,包括監督戰俘遣返委員會的工作和透過談判解決破壞停戰協議的問題(第24條和25條)。
(三)關於建立中立國停戰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經聯合國軍總司令任命的瑞典與瑞士代表,和經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和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任命的波蘭與捷克斯洛伐克的代表組成(第36和37條)。
該委員會可建立由上述四國代表組成的觀察小組。
中立國觀察小組將分駐新義州、清津、興南、滿浦和新安州(以上屬北韓);仁川、大邱、釜山、光州和群山(以上屬南韓)。
此外還達成了如下協議:雙方司令員應&ldo;建議雙方政府在停戰協定簽訂和生效3個月期間裡召開雙方最高政治會議……透過和平談判解決所有外國軍隊撤出朝鮮、和平解決朝鮮爭端等問題&rdo;(第60條)。
還在協議草稿有關戰俘(除遣返戰俘問題外)的許多條款上取得了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遵循自己維護和鞏固和平的政策,力求和平解決朝鮮問題,全力以赴爭取立即停止戰爭,主張全面解決戰俘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準備從自己一方採取措施,消除這個問題中的意見分歧,這些分歧目前是締結停火和停戰協議的唯一障礙。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建議,立刻遣返全部堅決要求遣返的戰俘,將其餘的戰俘交給中立國以保證公正地解決他們的遣送問題。
在北京的宣告中還應談到以下內容:
我們邁向結束韓戰的新的一步,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