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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三人小組&rdo;請麥克阿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報朝鮮停戰的條件。1951年1月11日&ldo;三人小組&rdo;向第一委員會提出了和平調解朝鮮問題的&ldo;五項原則&rdo;。這五項原則是:1、&ldo;立即保證停火&rdo;;2、&ldo;利用停火之機,繼續討論下一步恢復和平所應採取的步驟&rdo;;所有非朝鮮軍隊逐步撤離朝鮮,並按照聯合國的原則採取措施,&ldo;讓朝鮮人民可以在自己未來政府問題上表達自己的意志&rdo;;4、在完成這些措施之前,採取必要的保障朝鮮&ldo;行政管理的措施以維護那裡的和平和安全&rdo;;5、在簽訂停火協定之後,聯合國大會應立即成立由英國、美國、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組成的機構,其目的是使遠東問題,其中包括臺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大的代表席位問題獲得調解。這些原則於1951年1月13日得到了第一委員會的讚許。同時,該委員會根據挪威提議透過了決議,其中委託第一委員會主席把上述原則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知,它是否討論這些原則中所包括的作為遠東問題調解基礎的提議。
1951年1月17日周恩來作了答覆,指出為了真正和平調解朝鮮問題和其他涉及亞洲的重要問題,必須:
&ldo;(一)為儘快停止韓戰,有關國家的談判應在所有外國軍隊撤出朝鮮和朝鮮內部事務由朝鮮人民自己解決之協定的基礎上進行。
(二)談判日程應包括美國從臺灣和臺灣海峽撤軍問題以及其他涉及遠東的問題。
(三)參加談判的應是7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英國、美國、法國、印度和埃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問題應在這次7國會議上確定之。&rdo;
蘇聯代表支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提案。
1951年1月20日,在第一委員會上美國代表提出了決議草案,其中指責中華人民共和國&ldo;進行侵略&rdo;,同時呼籲所有國家和當局給予聯合國在朝鮮的行動以可能的援助,拒絕&ldo;給朝鮮侵略者以任何援助&rdo;;還建議責成該委員會採取集體措施,&ldo;緊急討論擊退侵略的補充措施並向大會報告這些情況&rdo;。
1951年1月22日,在第一委員會會議上,印度代表勞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自己1月17日的通報做了如下說明:
&ldo;一、假若一切外國軍隊撤出朝鮮的原則得以透過並付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則承諾下令中國人民志願軍回國。
二、至於韓戰結束和和平調解朝鮮問題,我們認為應該分兩步走:首先,為了使談判能夠進行下去,可在第一次7國會議上先就暫時停火達成協議。
第二步,為了韓戰徹底停止和東亞和平有保證,所有停戰條件討論應考慮政治問題,應就下述問題達成協議:所有外國軍隊撤出朝鮮的必要措施;關於由朝鮮人民自己調解朝鮮內部問題的必要步驟和措施給朝鮮人民的提議;按照開羅和波茨坦宣言美國從臺灣和臺灣海峽撤走自己的軍隊;涉及遠東的其他問題。
三、應保證徹底肯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rdo;
12個亞洲和阿拉伯國家的代表於1951年1月24日提出了新的決議草案,其中建議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英國,法國、印度和埃及的代表儘快會晤,以便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它對第一委員會1951年1月13日關於朝鮮問題5項調解原則決議答覆的解釋。
&ldo;12國提案&rdo;於1951年1月30日被第一委員會否定。當天,委員會透過了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