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章 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第2/2 頁)
先生?”
劉嘉樂看了看裡面站著的李幻姍,趕緊訕笑一下道:“我以為有東西落下了,現在就走,現在走。”
說完趕緊離開,再也不敢停留了。
會議室內,周雲看著李幻姍道:“李檢察官,您覺得呢?”
李幻姍仔細想了想道:“周律師,這樣看的話有必要再做一次筆錄,完了要不就補充偵查一下吧。”
“不過周律師,現在你也只能懷疑,沒有證據。”
周雲笑著點點頭:“是啊沒有證據,李檢察官你先忙吧,我也走了,得好好和我的當事人聊聊。”
周雲做任務自然不可能只想著無罪,那樣子可拿不到太多獎勵。
但現在沒什麼辦法,只能是兩手準備,先把這些疑點都找出來。
不過有了剛剛的那句話,周雲認為這個劉嘉樂有問題!
在剛剛他說出那句話之後,對方的神情有了很明顯的變化,雖然很快就恢復正常了,但這個變化被他捕捉到了。
因為……他在說話的時候,表面上是看著李幻姍,其實是死死地盯著劉嘉樂的。
帶著這個想法,周雲來到了南雲區看守所再次提交了會見申請。
一切辦好隨即回了律所,再次開始研究,只不過現在,研究的不是刑案思路了,而是“共同侵犯配偶權”的思路。
雖然現行的民法典裡沒有對於配偶權的明確規定,但是卻可以透過其他規定來引申。
核心就在於《民法典》總則部分的第一百一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看這條規定會產生一種感覺,那就是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而產生的所有人身權利都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和刑法不同,刑事領域你可以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但是民事領域不一樣,法無禁止即可為!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民法大佬做案子,做著做著把自己給送進去了……
他們不懂刑法嗎?他們懂,但是懂刑法和有刑事思維是兩碼事,律師和醫生一樣是要專精的。
民事做多了就會習慣性去創造一些東西,因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嘛,結果就沒注意,創著創著創到刑事上面去了……
扯遠了,周雲現在就是在根據規定來推導,這一條,可以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結合起來進行理解。
第一千零一條的規定是: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看著很長不好理解,說人話就是,兩人結婚會產生很多的權利,對於這些權利法律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沒規定的可以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規定。
那麼問題來了,配偶權好像就是因為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本法第一編和第五編以及其他法律裡也沒有關於這個權利的相關規定。
這個時候怎麼辦,是不是就可以根據其性質來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規定呢!
法理邏輯上有問題嗎,沒有任何問題,一切都是按照民法典規定推出來的。
那麼接下來就是和章雲帆見一面,然後聯絡章雲帆的母親籤個民事委託協議,明修棧道暗度陳倉……
雖然知道了也沒什麼,陽謀就是這樣,你知道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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