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章 莊主任,你能行吧?(第1/2 頁)
周雲繼續看著手中的起訴狀副本等材料。
他選出來的這個案子看著很普通,從表面上看就是一個借貸糾紛,原告是京海的一個網貸公司,被告則是一個剛畢業工作沒多久的姑娘。
這姑娘和這家小貸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五萬元,時間是一個月,月息2%,逾期罰息每個月2.5%。
單單是看這個借貸利息周雲都能想出無數槽點,很顯然,這家網貸公司的法務沒有及時學習。
很多人對我國現在的借貸利息規定不瞭解,因為網上的資訊太過於駁雜,有的說什麼最高24%,36%什麼的。
也有的說是不超過當年LpR的四倍等等,說什麼的都有。
其實這些說法都是有原因的,主要就是因為最高法把司法解釋改了,但很多人沒有去關注。
面對有爭議的問題,我們不要去看那些這個人或者那個人的說法,我們只看法條,法條是最準確的。
1991年,最高法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六條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這就是不超過四倍利率的由來,這個規定用了很多年。
然後,2015年這個規定廢止了,因為最高法又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也就是《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這個新規定第二十六條說,“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就是網上一些人甚至一些掛著律師名號的人所說的中24%和36%的由來。
但是,你要知道,最高法對於該規定在20年又重新做了修改。
新修改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說,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所以現在沒有24%什麼的說法了,凡是和你說什麼利息不超過這個就合法的那都是騙你的。
今年也就是2025年的一年期LpR是3.1%,那麼也就是說,你們約定的年息最高不能超過12.4%,高了的話隨便他定,法院不會支援的。
而在案件中,這家公司很明顯還在用以前的合同,還是按年利率24%——也就是月利率2%來規定的。
不過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材料裡這姑娘的陳述。
據她說這三萬塊是為了償還另一個網貸公司的錢。
本來這不算什麼,現在以貸養貸導致資金鍊破碎跌入深淵的人太多了。
但周雲一眼就找到了問題,她說是為了償還另一個網貸公司的錢和違約金。
為什麼對方會專門強調違約金呢,那必定是這個違約金的佔比足夠大,以至於這姑娘才專門提了一句。
這很重要,以周雲的刑事經驗,他很容易就能想到一個原本已經被公安機關打擊到銷聲匿跡,但是又隨著經濟不景氣開始死灰復燃的玩意。
那就是套路貸!
套路貸一個非常典型的特徵就是透過各種手段來虛增貸款金額。
你以為現在還是老法子,給你玩陰陽合同這種嗎,錯了,那都是老手段了,太容易被發現。
不過,這些現在只是猜測,周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