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章 索賠一百萬?(第1/2 頁)
說著話,工作人員在不斷打量對方。
她叫常子依,也算是周雲的粉絲吧,現實中當然不可能有什麼,但在網上,只要看到有人說周雲的不好,她就會開懟。
為什麼要粉,主要還是周雲的行事風格太對胃口了。
但粉絲歸粉絲,現實中見了該不認識還是不認識……
周雲一臉自然道:“如果你說的是那個被捅了兩刀,是那個推動打擊勞務黑中介,幫了近十萬人的周雲,那你說對了,我就是那個人。”
聽到這話,裡面的常子依愣住了。
好一會兒才反應過來笑道:“周律師還真是快人快語。”
周雲呵呵一笑:“那當然,我愛說實話。”
常子依決定停止這個話題,果然偶像這種生物還是在網上崇拜比較好、
周雲當然是故意這麼說的,人總得有點缺點,太完美了看著就有點假。
大概審查了幾分鐘材料後,常子依抬頭道:“周律師,我看你這是說,這兩個人共同侵犯了你當事人的配偶權?”
“對,就是配偶權!”周雲很快說道。
“可是……可是我國的法律裡好像沒有配偶權這麼個權利吧?”
周雲聞言直接道:“現行法律裡確實沒有,但民法權利並不是說必須得有明確規定才行對吧。”
“反正你直接往上報吧,如果不受理,那我希望早點給我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你說呢?”
“另外,這個案子我的當事人沒有調解的打算。”
在以前,可以說每一個去過法院的人都知道立案有多難。
最簡單的就是訴前調,就是壓根不給立案,先把你的案子丟到訴前調解中心去,然後慢慢掛著吧。
有的地方還算講究,規定的三十天內如果調解不成給你立案,有的地方那就慢慢等,等半年的都有。
不過好在24年十二月份最高法出臺了新的規定,叫《關於嚴格依法規範民事案件立案與調解工作的意見》,25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
這個意見的主要內容就是,嚴格按照規定立案,只要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立案。
立案之後,如果雙方有調解意願,那就進行訴中調解,這個調解時間不佔用審判期限。
和以前比起來的差別就是,以前是強制訴前調解的,然後在調解中拖延立案。
而現在,符合規定的案子必須立,立案之後再看是不是要調解。
當然,某種意義上最高法的這個意見也是打補丁的結果。
以前是不是立案登記制,當然是了,15年最高法出臺的相關意見,叫《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裡面明確說了,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一律接收起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如果當場不能立案的,要在規定的期限,也就是七個工作日審查是否立案。
所以以前的規定嚴不嚴格,也嚴格,那為什麼會跑偏了呢,原因在於這個15年《意見》的另一條。
這個規定是這麼說的:
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糾紛解決方式。
看到了吧,本意是好的,多元化解決機制,訴前調與訴中調的銜接。
結果就被各地法院玩壞了,訴前調解好啊,不用擔心期限問題,於是所有案子都先丟訴前調去。
說不定拖上一段時間那些人自己就沒有訴訟的想法了。
當然,根源在於案多人少,但是可以這麼說,這些年很多人都被“強制性”的訴前調噁心過。
就是你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