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筆跡那些個事兒(第2/4 頁)
著,甚至是等著那個人離開後再離開,而先前憤憤地方沒去打一聲招呼便撤退回公寓睡大覺去了。畢竟有“磨刀不誤砍柴工”之古訓和確實是到了該睡覺的時候了。
睡覺去了?睡得著,是因為他有勝算,即便是離了那個人的指手劃腳,他負責的那項系統性的眾多部門參與的工作,也定能在第二天的迎檢工作中保證不出差錯,而且不去接受那個人在醉醺醺情況下的瞎折騰,其效果還能更好些。
只是?當時,他若能把那個人醉醺醺的高高在上的……模樣拍個照,或者留存個小影片,就不會去由著那個人後來偏個假的談話,來一步一步的套弄了他,而很容易地就能達到讓那個人停下來而或放棄之功效。
當然嘍,沒有留存,也怪不得別人,得怪他自己腦子裡的那個“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後半句“害人之心不可有”的傳統觀念在作祟。
總之,他和那個人之間的談話,特別是他們兩個人之間面對面的交談,真的是顯得特別的屈指可數了,屈指可數到他都不需要去屈指就能記得起他們兩個人面對面的談話有且只有一次。
而造成有且只有一次的境地,有他沒有給那個人機會的原因,有他不願意跟那個人相處的原因,有他自認為沒有什麼問題會落到那個人的那所謂的“一畝三分地裡”去的原因……
本來,有個人給他提了個醒,建議他給那個人買兩條煙,去“賞他”,因為大家都知道那個人好那個煙,包括後來他從別人口中得知的那個人還有好“茅臺”的那個德行。
事實上,那的確算得上是一個他可以和那個人就此展開多溝通、常走動的機會,但是他卻因為不屑為之而讓那個人給他造了一次他找他談話的用來算作是處分的進而去認定他是因為規避調查才退回財物的書面式的誡勉談話。
之所以言那個人給他造了一次,是因為到了後來,特別是到了他重獲自由之後,他才曉得在他的身上有兩個談話,而造的這個書面的誡勉談話絕非是他一直理解為的那個真實存在的發生在6月的口頭上的談話。
面對擺在桌子上的談話記錄,他書寫宣告:“簽名”非他籤,“記錄”也非記錄人的記錄,而要求開展筆跡鑑定。
面對後一個談話的時間是8月28日,他拿出了自己出差在外而不在談話現場的意見。
甚至,他還把自己被造的那個談話反映到了上面。他說:
一、談話時(8月28日)不在現場。且有出差在外的8月28日、29日的出差報銷憑證為據。
二、談話記錄人的筆跡不對。記錄人平時寫的字,明眼人都知道他寫得流草剛勁,而該談話記錄的筆跡字型卻像是出自一位女性之手,一筆一畫規整柔和。
三、談話處分,時隔一年零四個月後,才向他亮一下,說曾於那一年的8月28日給予過他誡勉談話處分,實不符合相關處分之規定和人之常理常情。
四、談話處分,不向有關部門送達存檔以取消他的年度評先選優,包括不抄送所屬單位和其他單位以敬效尤的做法,都不符合相關工作要求。
五、對他這樣的負責人給予談話處分,不透過一級組織開會決定,當然也不符合有關程式之規定。
六、按交辦要求,5月下旬的交辦,照常理來說,在2個月的辦案期限內,甚至在需延長1個月即需3個月才能辦結的情況下,也不應拖到8月28日後,甚至拖到當年的9月才辦結上報。
七、同一事項給予兩次談話,且間隔兩個多月,實是違反了一事不再罰之規定和自圓其說都圓不了的漏缺。
後來,他為了尋得合理的解釋和答覆,去找了有關旁的人一般都不敢去,甚至是都害怕去的地方和人,且還弄得那些個地方的人反過來居然還怕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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