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章 理直則氣壯(第3/3 頁)
將首先會倒帶聚焦到之前向北向有司提交的“抗訴申請”上:
抗訴申請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本科文化,住***濱江小區b棟304號,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特向貴司申請抗訴。
請求事項:
撤銷***判決,依法要求發回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審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嚴重影響公正審判。
具體情況是:一審剝奪了被告人最後陳述權和庭審記錄確認簽字權,剝奪了被告人庭審前對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有關權利的知情權,以及對庭審質證過程中被告人要求對被告人簽字進行筆跡鑑定之請求置之不理。
請求調取一審同步庭審影片錄影。對“一審法官在主持雙方取證、質證環節之後,落槌‘言:休庭,下次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之前問的是“公訴方還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供”,而不是讓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且沒有另行通知被告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下一次庭,且於第一次開庭後的次二日,即星期六的早上向被告人當面送達了一審判決書,剝奪了被告人庭審最後陳述權、庭審記錄確認簽字權等一系列應該享受的訴訟權利”的這一系列嚴重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行為,進行核實、解釋和更正。
請求:對一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提出來的足以影響審判結果的筆跡鑑定要求,准予或組織開展筆跡鑑定;對一審庭審記錄確認簽字環節可能存在的造假簽字准予或組織開展筆跡鑑定;對紀委時隔1年零4個月才向當事人出示的“書面誡免談話”這一足以影響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有關被告人的簽名,准予或組織開展筆跡鑑定。
尊敬的***,簽字捏造作假已是陷害,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權的宣判自然是庭審環節的嚴重缺失,而庭審記錄沒有被告人的確認簽字更是難脫採用單方意思、片面之辭責任和難逃暗箱操作、弄虛作假之嫌疑。
對如此嚴重影響公正審判之諸多訴訟行為,法律早已明文禁止。現泣涕拜求:調取一審庭審同步影片錄影、調閱一審庭審記錄以核查、更正相關情況,對本案提起抗訴,啟動本案再審程式,發回重審,還我清白!
……
備註:
一、抗訴申請的關鍵點有下列三個方面:
1基於一審庭審被告人最後陳述權、庭審記錄確認簽字權、庭前開庭時間和地點及相關權利獲悉權被相繼剝奪等,申請人申請最高檢:抗訴並監督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只要願意並調取一審庭審同步影片錄影,一切便可清清楚楚,案結事了,息訴罷訪。
3只要同意並組織開展“誡免談話”上被告人簽字筆跡異地鑑定,同意並組織開展一審庭審記錄可能存在的確認簽字的筆跡異地鑑定,便可真正查出誰才是罪人,便可讓涉黑涉惡團伙受到應有的法懲。
二、江南省有司申訴結果通知書等的主要意見是:基於法學泰斗張**教授、陳**教授的觀點,以犯罪要件構成不全申請的抗訴不能得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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