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欺世盜名反告恩人敲詐勒索(第3/4 頁)
為配偶能不懷疑贈與行為背後有私情嗎?夫妻真正同心、毫無猜疑的能有幾人?誰會幫配偶完成贈與?大多數父母都深愛著孩子,會有哪一個父母幫孩子完成贈與、把錢財送給別人?只怕一百個人中也挑不出一個吧?這是常識、常理,依據邏輯經驗規則來推斷,宋騰飛能不預見到妻子不會幫他完成贈與嗎?既不想損失錢財,又不想承擔出爾反爾、忘恩負義、背信棄義的壞名聲,宋騰飛可算是機關算盡太聰明。透過行為人的行為推定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宋騰飛為什麼不在趙如海在公司鬧時打電話報警?當時報警屬於敲詐勒索未遂,輕處50℅以上,可能不會被判刑。如果他還有一點良心,應當是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回錢財就好,而不是報警。他在給三十萬以後報警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讓趙如海坐牢,這樣趙如海就不能再糾纏自己了,用心是何等險惡?依據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不論宋騰飛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承擔不作為致人死亡的賠償責任。危重病人在受言語的強烈刺激下,極有可能因氣憤而病情急劇惡化而死亡。劉文秀應當知道危重病人是不能受刺激的,侮辱病人,毀人清白,侵犯他人名譽權,導致趙玉琴因氣憤病情急劇惡化而亡,情節嚴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侮辱、誹謗罪的刑事責任。宋騰飛是在借刀殺人吧?借妻子去氣死趙玉琴?對於大多數人而言,名聲是最重要的。忘恩負義的人不是最可恨,出爾反爾的人不是最可恨,欺世盜名的人不是最可恨,恩將仇報害救命恩人去坐牢的人最可恨。宋騰飛隱瞞趙如海對自己有救命之恩的真相,欺騙媒體、欺騙公眾,把自己偽裝成做好事不留名的大善人,假託妻子去贈與,自已卻玩消失、無法聯絡上,這是怎樣的欺詐行為?放縱這樣的人將產生多麼惡劣的影響?先給趙如海以希望,然後將趙如海推入絕望的境地,請問法官,如果你們眼睜睜地看著親人病故卻無錢救治會是什麼樣的心情?會不會憤怒?會不會怨恨出爾反爾的小人?如果不是宋騰飛承諾醫藥費全包,也許會有好心人出錢救趙玉琴,宋騰飛把趙玉琴獲救的希望堵死了。請一審公檢法好好看一下法律條文,不要斷章取義,曲解法律:作為義務,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2職務或業務要求的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前危險行為引起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500元以上)明確規定了欺詐行為的賠償責任,本案可以視作是趙如海接受宋騰飛提供的贈與服務。《食品安全法》,質量有問題或過期,十倍賠償。這就是違約責任。《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第54條規定了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情形。第91條規定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第186條規定了不可撤銷贈與的情形。第192條、第193條規定了因受贈人行為導致可撤銷贈與的情形。依據這些法律條文可知,受贈人無過錯、死亡,贈與不能撤銷。第68條規定了違約責任。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189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錯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手術費還有後續治療何止三十萬,怕是無底洞吧?賠償標準並沒有超過所造成的損失。依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