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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資料以及支援醫藥研究和教育上。”換言之,大型製藥公司堅持認為自己是教育中的一份子。接著它建議公司不應當給醫生報酬或禮物,除非這些活動是以教育或研究為目的的(到底這些禮物是如何為這樣的目的服務的,誰也不去深究)。為了防止誤解,該規範給出了一系列假定的場景。下面摘錄一小段:
問題:A公司邀請300名醫生或諮詢師到郊區的一個高爾夫球場做為期兩天一夜的演講者教育。所有的參加者都為此得到報酬,他們墊付的費用也會得到補償……教育的日程佔兩天時間,A公司提供幾小時的高爾夫球娛樂和用餐。這項計劃符合規範的要求嗎?……
回答:這項計劃看上去符合規範的要求……(它補充說,家屬應當自己付費。)
問題:A公司招募了15位全國知名的醫生對與A公司產品相關的治療問題和公司事務提供建議,並對產品開發和研究計劃發表意見。這些醫生拿很高的報酬,但是這些報酬與該領域內支付給思想領袖的報酬是相當的。他們通常每年在一個度假地聚會一次或兩次,討論最新的產品資料、研究計劃和公司的產品計劃。這與規範相符嗎?如果相符,那麼為其家屬付費是否合適呢?
回答:這個安排與規範相符……但是為家屬付費不符合規範的精神。
從這些例子中你就能看出,“教育”和將醫生作為“諮詢師”可以使製藥公司規避反回扣法。它們就可以繼續它們的勾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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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裝成教育的推廣(4)
政府也十分樂意認為製藥公司是教育師。衛生與公共事務部總監察長辦公室在2003年的指南中警告,不能給醫生各種禮物誘使他們開方、建議或是購買某種特定藥物或裝置。但是該指南還說:“有一些特殊情況,即製藥公司捐贈和組織的教育活動的獎金和贊助不太可能產生欺詐或濫用的情況,如果這種獎金和贊助沒有被限定在特定的內容或人員身上的話。”他的高階顧問說:“總監察長辦公室認為,這些資金不是給醫生或其他可能給企業帶來利益的人的變相報酬。”
為了能在非法的引誘與教育之間建立一道防火牆,總監察長建議製藥公司“將它們的贈款發放部門與銷售和推广部門分開”。但是誰都沒有提出“製藥公司是否可以既參與教育,同時又進行推廣”這樣的疑問。但是,既要製藥公司推廣它們的藥物——只說藥物好的方面,又要他們能夠提供毫無偏見的資訊——有些資訊對它的藥物可能是不利的,這簡直就是不可能的。更不可思議的是建議將這些活動“分開”,難道透過將機構分散在不同的辦公室而不是在同一間屋子裡、或是增設兩個分支機構,就可以掩蓋事實真相了嗎?這些分支機構終歸還是整個公司的一部分,並且它們共同的目標就是銷售藥物。
教育消費者
製藥公司聲稱它們也“教育”消費者。2002年,通用電氣公司在大型製藥公司贊助下開創了病人頻道。該頻道向全國醫院裡的病人和等待就診的病人播放一些醫療節目,中間穿插藥物廣告。一年之內,大約有800家醫院贊助了這個一天24小時、一週七天不間斷播出的電視網。病人頻道完全由廣告商贊助,醫院一分錢也不用花。病人可以在節目時長半小時的短片中進行選擇,例如“與癌症相關的疲勞”或“輕鬆呼吸:過敏和哮喘”。醫院很喜歡這個主意,因為它們被告知,經鑑定,這些節目能夠幫助病人瞭解自己的病情。但是,醫療保健組織聯合鑑定委員會卻並不認可這一說法。在2003年給通用電氣公司的一封信中,委員會主席指出,醫院給病人的教育應當針對特定病人的需要,而不是用電視節目的形式。
該信中還提到“被審查者對教育節目和推廣節目之間的差別沒有足夠的認識。”與衛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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