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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中變化不大。這是大型製藥公司的預算中最大的一部分,比生產成本和研發費用都要高。2002年,美國十大製藥公司的“銷售和管理費用”佔收入的比例略有下降,約為31%。這個數額十分龐大,遠遠超過了很多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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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難的銷售——拉攏、賄賂和回扣(2)
這個數額中有多少是“銷售費用”,又有多少是“管理費用”呢?這很難確定,因為幾乎所有的大型製藥公司在年報中都把二者捆綁在一起(除了隱瞞外,想不出其他什麼理由)。然而,有一個大公司——諾華公司——將銷售費用與管理費用分開報告了,或許對我們瞭解答案有所幫助。2001年,諾華公司收入的36%用於“銷售和分銷”,5%用於“管理和一般費用”,這就意味著可能5%是一個對管理費用在預算中所佔比例的合理估計。觀察這個問題的另一個方法是看看這個行業中的人員分配,可以根據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的報告進行估算。2000年,製藥公司35%的員工是做“銷售”的,12%的員工做“管理”。雖然我們不知道員工數量與費用之間的確切關係。一個合理的結論是,2001年該行業35%的“銷售和管理費用”中,不超過5%的為管理費用,而剩下將近30%都是銷售費用。根據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的報告,那一年其成員的總收入(除去一些海外銷售收入)是1 790億美元,因此它們大約花費了90億美元的管理費用,540億美元的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中包括哪些內容呢?首先,當然是高管人員自己的報酬。大型製藥公司的高管人員報酬從幾百萬到上千萬美元不等,包括工資、獎金和其他補助,而且還有幾乎等額的股票期權。接下來就是運營任何一個大公司的一般成本——會計成本、財務成本以及人力資源成本。最後,還有法律成本——這部分也是花費巨大。我將在第十章中介紹,製藥公司在擴大它們暢銷藥的市場權力時,經常會使用法律手段(或者是威脅使用法律手段)。當然,操縱法律來擴大市場權力是十分有利可圖的。因此,大型製藥公司都十分熱衷於此。它們也越來越需要避免違法行為,就像我們將要看到的。但是,請律師可不便宜。這個行業僱傭了大量律師。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銷售費用”。製藥公司透過使用不同的術語稱呼同一樣事物來糊弄我們。一些公司稱其為“銷售費用”,一些稱為“營銷費用”,輝瑞公司還加了一個術語“資訊費用”——顯然是出於沃爾特·克朗凱特的律師的要求,此外還有其他很多稱呼。百時美施貴寶公司甚至將其分解為兩部分——“營銷、銷售和管理”以及“廣告和產品推廣”。但是,一旦將管理費用剔除出去,剩下的幾乎都是不同形式的銷售費用罷了。它叫銷售、或是推廣或是廣告都無所謂了。
你以為你看清楚了,其實沒有
看看這個行業都幹些了什麼。2001年,即使它承認將收入的35%用於銷售和管理,但是,它將銷售定義得如此之窄,使之相加之後遠遠達不到上面的水平。該行業堅持銷售費用只有四個內容:(1)直接面向顧客(DTC)的廣告(主要是電視廣告);(2)對診所醫生的銷售推廣;(3)給醫生的免費試用品;(4)醫藥雜誌上的廣告。這樣定義之後,美國藥物研究與製造商協會報告說它的成員企業2001年總共的推廣費用是191億美元:直接面向顧客的費用為27億美元,對醫生的促銷花費55億美元,分發了大約105億美元的免費試用品,在醫藥雜誌上的廣告大約花費3億8千萬美元。該貿易組織告訴每一個願意聽它講的人,這比它們當年在研發上花費的303億美元少多了。
很不幸的是,美國會計總署(GAO)和媒體都重複了這個論調,就好像這是真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