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第2/3 頁)
“經過這些年的儲配與培養,咱們的人才儲配已經達到國際先進標準,他們朝氣蓬勃,有知識有力量,能夠適應不同的工作需要,真正起到‘有備無患’。”徐家強說。
“養雞場有徐崇乾,小牧場有徐天驕,鹿兒溝的後備力量是誰?”於德興問徐家強。
“我岳父做‘鹿司令’,下面有‘大將’葉雨欣和徐大壯,‘小將’徐帥等人。”徐家強說。
“聽說徐大壯的閨女任咱們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公司聘請顧問怎麼發工資?”於德興問。
“三舅,公司聘請的顧問如果跟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按照工資發放工資,申報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如果是簽訂的勞務合同,顧問去稅務大廳申請代開勞務費發票,單位支付勞務報酬,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稅申報個人所得稅。。”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哪裡?”於德興又問。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既可以發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或法人之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徐家強說。
“籤的勞務合同被辭退了有補償嗎?”於德興再問。
“勞務合同辭退一般都會有補償的,要是用人單位沒有合法的理由辭退勞動者的話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的,一般都是按照勞動者的入職時間而支付,勞動者入職滿一年的,經濟補償金則按照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入職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則按照一年來。”徐家強說。
“法律依據是什麼?”於德興接著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徐家強說。
“女生當法官和律師哪個好?”於德興最後問。
“兩者各有優勢,律師工作強度大,但收入高。法官、檢察官近年工作強度雖有上升,但相比律師而言還是輕鬆很多。又因為檢察院職能相對來說比較單一,僅主要負責刑事公訴、檢察監督,法院除受理刑事案件外還要受理大量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同級檢察官的工作強度又比法官會小一些。
收入上以咱們這邊為例,律師起步階段的薪資在3000~5000不等。但隨著經驗的豐富、資源的積累,律師的收入會有一個質的飛躍,並把法官、檢察官遠遠甩在後面。在成為大律師之後,可以實現工作時間、工作地點自由。法官、檢察官的工作時間相對比較固定,正常工作時間都是工作日八小時。
律師是指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掣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徐家強說。
“家強,你找個時間把慶兒的事情處理一下,我就能夠退居二線了。”於德興說。
“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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