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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經常地對外懷著敵意的生活。會引出一種準則,即主張侵略、征服和復仇,而使和平的合作遭到拒絕。相反地,內部和睦的生活,則會導致另一種準則,即產生一切都和諧合作的美德‐‐正義、善良和誠實,尊重每個人的要求。&rdo; [ 作者註:《倫理學原理》(1892年版),第一卷第471頁。 ]
&ldo;在每一個社會中,敵意的倫理現念和友好的倫理觀念是隨著內外的條件而同時容納的,因此也就會形成一個感情與觀念自相矛盾的集合物。&rdo; [ 作者註:《倫理學原理》(1892年版),第一卷第316頁。 ] 這樣,就有&ldo;兩種義務和道德,以相似的方法受到指責與讚揚,但是當其中之一(如友好準則)與倫理概念結合在一起時,另一個(即敵意準則)就不會與之發生聯絡了。&rdo; [ 作者註:《倫理學原理》(1892年版),第一卷第324頁。 ]
所以,人類的行為是以兩種不同的推動力為基礎的:一種是自然提供的,是天生的,因而也是本能的;另一種是社會環境的壓力。一個部落要想生存,它的成員必須要有在戰鬥中自願犧牲的精神;一個部落要想維持自己的結合,它的成員必須服從部落的戒律。戴維指出,部落與部落之間的關係是孤立、猜疑和敵對的;但是,在部落之內,共同利益卻能促使他們一致對外,內部團結起來進行自衛。這樣,在自己的部落(內集團)和其它的部落(外集團)之間就出現了差別。在&ldo;內集團&rdo;中,和平與合作是本質,而對待所有的外族人,他們天生的感情就是憎恨與仇視。這兩種關係又是相互關聯的。為加強他的論據,戴維又引用了薩默所著《民俗學》中說的一段話:
&ldo;為了同外族人進行戰爭,要求內部保持和平,免得內部的不和減弱了&l;內集團&r;的戰鬥力量。為了防止爭吵和增強紀律,也要求&l;內集團&r;內部要有政府和法律。這樣,和平與戰爭就相互其作用,相互發展,只不過一個是在集團內部,另‐個則體現在集團與集團之間的關係中。內部團結越密切,他們就越強大,戰爭也就越激烈,於是內部的組織與紀律也越緊密。&rdo; [ 作者註:莫里斯&iddot;r&iddot;戴維著:《戰爭的演進》,(1929年版),第16頁。wg薩默著:《民俗學》,(1905年版),第12頁。 ]
因此,出現了兩種道德標準,或稱為兩種道德態度:一種是對&ldo;內集團&rdo;來說的,另一種是對&ldo;外集團&rdo;來說的。這兩者的出現都是為了同一利益:&ldo;在對外戰爭中,殺人、搶劫,實行血腥復仇和掠奪婦女,都是有功的&rdo;;而在&ldo;內集團&rdo;中,則不能有這些行為。 [ 作者註:見戴維著《戰爭的演進》,第17頁。 ]
幾個世紀以來,人們在前前後後的關係中是理解了這一點的。例如,色諾芬曾使居魯士反抗其父王的教誨。居魯士的父王告誡兒子:一個將軍應該使自己成為一個主謀者,一個騙子,一個小偷,一個強盜。於是,居魯士反駁說,這和課堂裡所學的指導自己行為的準則正好相反。這時,他父王回答說:&ldo;那些課程是為朋友和同胞而設的。對於他們來說,這些教導是有益處的,但是,對於你的敵人則有所不同。難道你不記得,對於他們,那是教你去加以危害的。&rdo;柏拉圖在他的《理想國》篇中曾讓波勒馬庫斯回答蘇格拉底的提問:&ldo;什麼是正義?&rdo;並回答說:&ldo;正義就是幫助朋友,傷害敵人。&rdo; [ 作者註:柏拉圖著:《理想國篇》,卷一第334頁。 ] 霍布斯在他的《利維坦》一書中聲稱:&ldo;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