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頁(第1/3 頁)
[30]《應夔丞黨徒為審訊應夔丞裁判所移轉事致某公函》(1913年5月),手跡殘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標題為筆者所加。
[31]《袁世凱為宋案內幕敗露陰謀鎮壓黨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鋒、李宗一主編《北洋軍閥》第2卷,第133頁。
[32]《袁世凱為宋案內幕敗露陰謀鎮壓黨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鋒、李宗一主編《北洋軍閥》第2卷,第131頁。
[33]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第229頁。
[34]《雷震春行蹤詭秘》,《民立報》1913年4月24日,第8頁。
[35]《京師警察廳秘書處關於委派錢錫霖管理勤務督察長的公函》(金字第26號,1913年2月6日),北京市檔案館,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檔號j181-018-00132;《錢錫霖致應夔丞信》(1913年1月),見《宋案證據之披露》,《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頁。
[36]《偵探長來得遲了》,姜泣群編述《漁父恨史》,第46頁。
[37]《應夔丞致言仲達書》,羅家倫主編《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凱違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頁。
[38]《宋案匯志&iddot;應夔丞聲請移轉管轄之原文》《宋案匯志&iddot;地方廳何得剝奪上訴權》《宋案匯志&iddot;應薛氏訴張清樾》,《神州日報》1913年5月20日、6月1日,第6頁。
[39]《共進會竟敢請還檔案》,《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8日,第3頁。
[40]《宋案匯志&iddot;律師碰釘子》《宋案匯志&iddot;楊律師又碰頂〔釘〕子》《宋案匯志&iddot;楊律師一再抗告》,《神州日報》1913年5月20、23、28日,第6頁;《批律師楊景斌電請特開會議準由江蘇高等廳指定北京地審廳為管轄衙門由》(5月22日),《司法公報》第9號,1913年6月15日,&ldo;公牘&rdo;,第38頁。
[41]《公判中之宋案&iddot;洪殺胚究竟何時可到》,《民立報》1913年6月29日,第10頁。
[42]《宣證後之宋案&iddot;一敗塗地之審判廳》,《民立報》1913年5月10日,第10頁。
[43]《軍官陪應賊吃飯》,徐血兒等編《宋教仁血案》,第373頁。
[44]就此點來看,所謂&ldo;北京國務院宣告&rdo;出自應夔丞律師楊景斌之手的可能性極大,因楊曾於武士英死後致函質問程德全,稱&ldo;本案關係雖大,實只一普通暗殺耳&rdo;,&ldo;當道諸公徒以組織法庭爭持不決……致令巨案久懸,大憨元兇倖逃顯戮,不解當局是何居心&rdo;。又雲,&ldo;武、應皆案中重要人物,武既無端猝斃,則應尤岌岌可危&rdo;,&ldo;本律師既為被告應桂馨擔任辯護,當事人罪未成立,其生命之危險,律師應有保護職權&rdo;。(《看看民賊的手段&iddot;爾意欲教唆應桂馨乎》,《民立報》1913年4月27日,第10頁)其中所含意思與所謂&ldo;北京國務院宣告&rdo;相同。
[45]黃遠庸:《政海之一勺》(1913年2月26日),《遠生遺著》卷3,第69‐70頁。
[46]《國民黨總統計畫之變更》,《亞細亞日報》1913年2月20日,第2頁。
[47]《刺宋案破獲後之各方面&iddot;外國公使之照會》,《民主報》1913年3月29日,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