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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兵不應攻擊車兵。這一原則的根據是戰鬥應在均等的條件下進行(《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不應使用帶毒的和帶鉤刺的箭。不應用箭射殺無助的、麻木的或戰敗的人(《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不應殺害因恐懼而藏匿起來或只是個旁觀的非戰鬥人員(《羅摩衍那》《戰鬥篇》)。

不應殺害一個放下了武器而求饒的敵人。應優待戰俘。應給予成為戰俘的未婚女子以周到的待遇,直到一年後遣送她們回家(《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對頭髮散開的人,對面向別處而不是面向對手的人,對合起掌來既無箭又無甲冑的人,對武器損壞的人和婆羅門,不應殺害(摩訶婆羅多》《迦爾納篇》)。

有病的和受傷的人,應給予照顧(《摩訶婆羅多》《和平篇》)。

法典不允許在交戰中暗箭傷人(《摩訶婆羅多》《沙利耶篇》)。

在《往世書》和《摩奴法典》中也有類似軍事法規的記載。例如《摩奴法典》第7 卷的第90至93條寫道:&ot; 戰士在戰鬥中決不應該對敵使用奸詐兵器,如內藏尖錐的棍棒,或有鉤刺的、塗毒的箭,或燃火的標槍。&ot; (第90條)&ot; 自己乘車時,不要打擊徒步敵人,也不要打擊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饒,或頭髮蒼蒼,或坐地,或說 我是你的俘虜 的敵人;或在睡眠,或無甲冑,或裸體,或解除武裝,或旁觀而未參加戰鬥,或與他人廝鬥的人;或武器已壞,或苦於憂傷,或負重傷,或怯懦,或逃走的敵人;要記取勇兵的義務。&ot; (第91-93 條)在記述這些軍事法規後,法典認為:這就是關於武士種姓無可非議的和首要的紀律;剎帝利在戰鬥中殺敵時,決不可違犯它。&ot; 在《往世書》中甚至還提到,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不得掠奪或破壞敵人的財產。

印度史詩和其它文獻所規定的這些具有人道主義精神的軍事法規,在古代世界還是罕見的,它們充分表現了古代印度人民從事戰爭的鮮明特色,是古代印度軍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六、古代中國(夏、商、西周)

1夏朝‐‐中國古代文明的開始

(1)啟建夏與甘之戰

夏王朝的建立者為啟,實際在啟的父親禹之時就已為他打下了立國的基礎。禹早年率領民眾治水有大功,提高了自己的聲望,晚年則致力於王權的建立工作。其手段一是發動對三苗的戰爭並取得了勝利,接著,在淮水中游的塗山,大會夏、夷諸部眾多邦國和部落的首領,史稱&ot; 塗山之會&ot; ,即所謂&ot; 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ot; ,諸侯們皆對禹朝貢,行臣服的禮節。

&ot; 防風氏後至,禹殺而戮之&ot; ,禹儼然如君主,原始平等關係基本消失了,凌駕於社會公職之上的王權已初步形成。再者,在權力的移交上,禹也採取了手段。傳說禹晚年在部落聯盟酋長議事會上,先後提出均曾擔任過重要公職的皋陶和伯益作為自己的繼任人,但皋陶先禹而死,伯益任職很短,威望尚不很高。禹同時培植自己兒子啟的勢力,多數的諸候、首領有大事找啟而不找伯益相商。禹死後,啟繼立。伯益與啟爭奪王位而被殺,這就是《竹書紀年》中所說的&ot; 益幹啟位,啟殺之&ot;和&ot; 益幹啟位&ot; 差不多同時,由於傳統的&ot; 禪讓&ot; 觀念尚有影響,夏西方的同姓(姒姓)諸侯有扈氏(今陝西戶縣)也起兵反對啟繼位,啟親率大軍討伐之,發生了著名的&ot; 甘之戰&ot; (一說戶縣西部有古甘水為證,另說甘在今洛陽西)。啟聲稱有扈氏犯了&ot; 威侮五行,怠棄三正&ot; 大逆不道的罪行,他要&ot;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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