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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層內。
衛萬見狀,不由有些擔心,他出聲道:&ldo;天那,別破壞現場啊。&rdo;
阿q拉絲毫沒有理他,只是一門心思的拿鏟子挖掘著土層。
&ldo;沙沙&rdo;的鏟土聲響起,阿q拉發現,這裡的土層並不是特別硬,,只要有把鏟子,很簡單就可以進行挖掘作業。
他心算了一下,如果是自己的話,二十厘米左右的深度,相信只要十來分鐘就能夠挖掘出來。
棄屍者既然已經挖了坑洞,卻為什麼只作業了二十厘米深呢?
這是阿q拉目前急欲想清楚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有助於他的犯罪心理畫像推理。
在沒有鏟土之前,阿q拉已經想出了一種可能性,而現在,他很快有衍生想像出了另外兩種可能性。
他的思維,在此岔開了三條分歧路線:
a 棄屍者根本沒有打算掩藏屍體,他是故意讓人發現屍體的
b 棄屍者趕時間,急於離開犯罪現場,所以埋屍作業只進行到了一半
c 棄屍者心有餘而力不足,他不具備更深挖掘下去的體能優勢
總結出這三條分析結論之後,阿q拉終於停下了不住拿著鏟子掘土的手,開始靜靜的思考。
a結論,雖然沒有一定的說服力,但就行為學來看,可能性最大;而且最關鍵的一點是,在證據不足的現在,似乎只有該觀點最容易使人接受。
而b結論,則相對來說沒有太大的立場。說到底,還是&ldo;證據不足&rdo;,這四個字作祟。硬要說的話,得先撇開主觀因素不談……如果,犯人的時間很緊,甚至爭分奪秒,那就完全沒有必要特地來到這種地方來掩埋屍體不是嗎?
雖然不能排除犯人急欲透過某些特殊的方法製造不在場證明的可能性,但是,b結論本身就自我矛盾,因為如果犯人真的打算製造不在場證明,又何必大老遠的來這種鳥不生蛋雞不拉屎的地方埋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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