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庭前調解,不接受就起訴(第1/2 頁)
李晨的起訴狀,起訴的另一方是配送站,並不會因為站長被扭送到了地檢署而變成刑事案件,因為配送站是一個第三方運營公司,站長就只是個員工並非老闆。
不過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其他騎手所反映的問題也算是解決了,接下來圍繞的點就是合同。
跟著審判院的車返回審判院,李晨抱著幾十份合同來到立案的接待室。
合同放在立案法官面前,李晨坐在法官對面開口說道:“這些都是他們配送站的合同,從我瞭解的情況來看,是屬於虛假合同的一種。
合同上的說明,騎手與站點是合作關係,而現實中,他們所採用的集中管理制度,就是僱傭關係的具體體現:
統一獎懲制度、點名、甚至還有喊口號等等。
既然是合作關係,那工資的發放模式也不能是統一發放,而是像兼職那樣次日發放,這屬於拖延工資。
而站長的身份,屬於管理人員,也是擁有絕對的領導地位,是僱傭關係最明顯的特徵。”
法官看著自己面前的合同,邊看邊點頭:“如果有騎手當人證,加上你說的這些,那就可以證明雙方就是僱傭關係。”
簡單的看了幾個合同,劉法官抬起頭來看向李晨:“你的訴求,主要是對方為騎手買保險,為受傷在醫院的人墊付醫療費用,屬於民事糾紛,還是先走程式進行調解。
如果對方沒有同意,在給你立案走司法程式。”
李晨聞言點了點頭:“調解沒問題,但有一個要求要必須說明白。
如果對方故意拖延,需要承擔我方的律師費用,畢竟我還有事,不可能吧精力放在這一個案子上,也絕不可能陪他們發持久戰。”
這個案子,說簡單也很簡單,因為事實就擺在這裡。
可要說不簡單,那也有能拖上一段時間。
而李晨起訴的目的,就是解決張小東一家的真實問題,而對方也完全可以在這上面做手腳。
比如說,打完官司拒不執行,又或者以理由拖延付款。
今天墊付了明天不墊付了等等等等…
和法官說明,李晨便回去繼續準備下一步的調解事宜。
同時,審判院的立案法官也把起訴調解的內容告知了雲升電子商務平臺。
而作為董事長的張斌,此刻也是非常氣憤,主要原因還是因為他的站長。
配送站沒有派單,大量的顧客把問題反映給了快點吃平臺。
平臺接到投訴後,先是取消了他們公司的優秀配送站稱號,隨後進行了罰款。
對於他的解釋,平臺就是置之不理。
他心裡是恨透了那個被抓的站長和起訴他公司的外賣騎手。
要不是他們,自己也不會被罰款…
通知了自己的法律團隊,圍繞著合同的問題開了個緊急會議,在聽到自己的律師的解釋後這才放下心來。
首先,合同上的條款是已經標註了雙方的關係,而並不是隱形合同。
既然對方簽字,那就代表著他們同意了這種統一管理的合作關係…
調解的時間定在兩天後的早上九點,而李晨也是在八點四十抵達審判院。
拿著自己的準備好的相關材料,李晨透過安檢門進入審判院。
八點四十三,李晨來到調解室門口進行等候。
八點五十,雲升電子平臺的相關人員來到調解室門口。
八點五十五,李晨和其他人跟在法官身後進入調解室。
調解正式開始,劉法官坐在中位上開始走流程,而李晨也開始說明自己的起訴訴求:“受當事人委託,並把相關起訴的一系列問題全權授予魔都律師事務所,由我代替當事人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