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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談論天象變化,預測吉凶,相互推舉請託,妄談事宜,以致洩露秘密的。
9官兵經過某地,趁便搶掠東西的。
10姦汙婦女,帶婦女入營的。
11不戰而投降敵人的,抄沒其家;士兵之間有私仇,必須先報告,讓上級把他們分開,避免相互報仇;如果不報告,在戰鬥中報復的,處死。
12布陣時,旗幟紛亂,使官兵驚惶,罪在旗頭,斬之。
13陣勢已排定,如有人隨便進退,或先去攻擊敵人導致擾亂行列的,其前後左右被擾亂的行列,都可以當場殺死他。
14如果有人弓弩已搭上箭,還回頭看後面(箭尖也指向自己戰友)的,或擾亂行列,站錯位置的,在他後行的人處死他。
15守禦被圍的地方,而不能堅守的,全火士卒和主管軍官,一律處死。
16遇到敵人圍攻,情況危急,如其前後左右的鄰近部隊不予救助,以致被敵攻陷的,全部隊處死。
17出奇設伏,襲擊敵人,重在抓住戰機,迅速行動,前面將領先與敵接戰,後面將領應立即配合其行動,如果進退接應配合不當的,都要處死。
18被敵軍攻襲,丟失軍旗、金鼓、符節、斧鉞的,全隊處死。
19戰鬥時,旗頭被敵軍殺了,奪回其屍首的,免死;沒奪回來的,全隊處死。
20戰鬥中喪失主將的,全隊處死。
21一個將領禦敵,副將以下,不依次跟隨主帥,不同心協力戰鬥、相互救援的,依法處死。
22官兵雖打了勝仗,但任意殺戮、挖掘冢墓、焚燒房屋、踐踏莊稼、砍伐樹木的,都處死。
23擒獲敵人,或有敵人來投降的,必須直接帶他們去見主將,不得自己詢問敵軍中事,若有違犯因而漏洩機密的,處死。
24擊破敵人先去搶東西的,處死。
25隱瞞自己破敵後得到的繳獲,以及私吞死亡官兵的財物,違反命令不給他們收葬撫恤的,處死。
26當場違背總帥命令的,處死。
因為軍法裡&ldo;斬&rdo;的情況特別多,所以人們口頭上一說&ldo;軍法從事&rdo;,一般就是指&ldo;死刑&rdo;了。好在軍法雖然嚴厲,對士兵們也有不少撫恤慰藉措施,比如:
營裡有病號的話,每營指定一名軍官,負責督查給他們做病號飯(濃湯稀粥之類)、軍醫巡迴診治給藥、扶助他們行動。能走的病號派一人扶著走;病重不能走的,加給一頭驢子馱著走;如果病得連騎驢都不能,就給二頭驢和兩個人,綑紮抬綁著他們走,總之絕對不許拋棄病號。一旦查出有遺棄行為,責任人和督查軍官都要打一百軍棍,如果惡劣到把病號活埋了,處死刑。對初發病的人和因病死亡的人,每天早晨督查官都要把情況上報行軍總管。
如果士兵死在了敵境內,要挖一個深四尺的墓穴下葬,用酒祭奠,主將派人前往哭祭;如果死在自己國境內,也按上述禮節哭祭,並將其屍體送還原籍家裡。
擊破敵軍所得到的財物、奴隸、馬匹等,都應分給戰士。每次收兵之後,副將、虞侯等人,把這些東西收集起來,當著總帥面,平均分給戰士們。
凡有功應賞的,不得拖延獎賞時間;有罪當罰的,限在三天內執行。
以上說的大都是日常管理,到了有仗要打的時候,從拔營行軍到攻擊交戰,也都是有規例條理可循的。
比如行軍時,要按次序走。向敵開進時,首先是右虞侯騎兵出動,其次是右虞侯步兵;再次是右軍騎兵、右軍步兵;再次是前軍騎兵、前軍步兵;再次是中軍騎兵、中軍步兵;再次是後軍騎兵、後軍步兵;再次是左軍騎兵、左軍步兵;最後是左虞侯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