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被親爹坑死的小可憐兒(3)(第1/2 頁)
報了警,在警察局留下記錄,長寧就直接回學校了。一共也沒耽誤多長時間。
下午,警察來到渣爹居住的居民樓附近了解情況,這個時候,渣爹和繼母都在上班,家裡並沒有人。
他們先是和周邊居民聊了聊。
“哎喲,你們來的真是時候。清清那孩子被他兩口子趕出來了,一點東西都沒給,連身衣服都沒讓孩子帶。清清敲門也不給開。這孩子這叫一個可憐喲。張老二,忒不是東西了。”
“他原來也不是個東西啊。家裡什麼事都不管,全靠人家小許。結果小許一死,馬上就另找了一個。”
有知道情況的大媽湊過來說道:“現在這個,在張老二結婚之前,就跟他好過。後來嫌張家窮,嫁給別人了。這是離婚了,又回來找張老二了。”
腦洞大開的鄰居們開始推測:“小許死的那麼突然,不會是被他倆給害死的吧。”
來的兩個小警察都很年輕,聽到這事面面相覷,心裡多少也有了一點點疑問。
帶著這些八卦,倆人又來到張老二所在的單位。
忽然被警察找上門來,張老二心裡是懵的。整個單位都沸騰了,能來的都親自來了,不能來的也都豎起耳朵準備迎接新八卦。
“張自新同志,我們接到熱心群眾舉報,你遺棄了自己的親生女兒,將她趕出家門,並且沒有給她任何撫養費。對於這件事,你有什麼想說的?”
張老二死豬不怕開水燙:“沒什麼好說的,我養她到14歲了,現在不想養了。”
“你女兒還是未成年人,遺棄未成年人是犯罪行為,你知道吧?”
“犯什麼罪?我是她爹,我想養她就養,不想養就不養。她14歲了,自己出去打零工都能養活自己了。”
小警察快被渣爹的無恥和無知震驚到了:“她是未成年人,還在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打什麼零工?你是她父親,有撫養她的責任和義務,你必須得養她。”
“我不養。她以前也不是我養的。是她媽養的,從小到大,我可沒給她花過一分錢。”
警察和周圍的同事:“!!!”
這人重新整理了無恥的新境界!
小民警從口袋裡掏出錄音筆,說道:“你說的這些我們已經全都錄下來了。你女兒可以直接以遺棄罪起訴你,但是考慮到她還在上學,這個事情我們會建議檢察院提起公訴。”
另一名小警察補充道:“而且,既然你從未對你女兒盡過撫養義務,如果你不能把此前的撫養費都補齊並且以後承擔起撫養責任,那麼,你女兒也就沒有給你養老的責任了。”
是的,遺棄罪在《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在現實中,遺棄罪往往很難立案。
警察拿這個來說事,更多的是一種震懾。
長寧來告他遺棄,是要留個案底。
她並不想要他的撫養費,甚至不想和渣爹有任何牽扯,只想跟他徹底撕開,以後就當陌生人。
但是在法律上,撫養責任和贍養義務是相互獨立的,不互為依存。
哪怕做父母的沒有盡到撫養責任,但當他年老了,想要子女盡贍養義務,法院還是會酌情判子女支付贍養費,甚至還要每個月去看望他。非常令人窒息。
當然,也有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況:
如果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能力或不能獨立生活,難以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可不承擔贍養費。
如果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虐待、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