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 員額制改革六不足:辦案壓力未得緩解(第1/3 頁)
在員額制改革初期,便有研究者對員額制改革能否收穫預期效果提出了疑問。法官遴選機制未必能實現法官精英化目標、員額制資源的稀缺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加重案多人少矛盾等問題。
在員額制改革實施完成後,部分改革者意料之外的問題也開始逐漸浮現:“法官員額制改革的推行,在初步實現入額法官的專業化和精英化的同時,也帶來了包括‘案多人少’‘訴訟效率下降’‘辦案法官不堪重負’等一系列問題”“整體而言,司法機關員額制改革實踐中的問題主要還是集中在出、入員額標準不統一,‘去行政化’不徹底,監督配套制度不完善這三個方面。”
具體而言,司法員額制改革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辦案壓力未得緩解。員額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在於,確保法官數量與案件數量相匹配,改變此前人案失衡、忙閒不均的狀況,並透過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切實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但就目前來看,員額制改革實施後,法官的辦案壓力未得緩解。以某法院為例,2016年、2017年兩年的結案數量和結案率變化不大,辦案法官人數大幅度減少帶來的結果是人均結案量的陡然增加,人均結案量從144.90件上升至296.56件,增加了一倍。員額制改革後法官辦案固然以“一審一助一書”的團隊模式進行,能夠提高辦案效率,部分減輕法官負擔,但辦理案件絕對數量的增加卻是不爭的事實。
辦案壓力來源於三個方面:其一,本就案多人少的局面更加凸顯;其二,立案登記制所帶來的新的壓力;其三,院、庭領匯入額帶來的隱形壓力。還有研究者指出,“法官員額的大幅削減對一線司法活動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壓力與挑戰。主要體現為法院案件量的持續增長、一線法官數量減少所造成的人案比例衝突、審判組織重構以後法官受案範圍的多元化。”
此外,未入額法官在身份轉變為法官助理後,其辦案積極性也有待考量。“基層法院員額制改革取得了不錯成效,但是也存在一定負面影響。一方面是進入員額的法官數額較少,另一方面是沒有進入員額的法官只能作為法官助理,不能繼續獨立辦案,不僅使基層法院的整體審判力量減少,而且存在協助法官辦案的積極性不高的情況。這樣,就使基層法院的審判力量實際減弱,進入員額的法官負擔大大加重,即使審理了更多的案件,也仍然是積案較多,給審判工作造成影響。”
二、部分基層院員額缺口難以填補。在員額制改革後,基層法院、檢察院的員額入額來源主要有二,一是本院招錄的法官助理或檢察官助理在達到條件後入額;二是上級院法官助理或檢察官助理下放至本院入額。然而,以上兩種入額途徑在現實中的運轉卻並不通暢。
就第一種途徑而言,部分基層法院、檢察院因現實條件所限,存在無法透過公務員考試招錄足額的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的情況。例如,某基層檢察院2016年—2017年連續2年因報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而取消部分崗位,2018年—2020年連續3年因編制不足的原因未能錄用新公務員。
就第二種途徑而言,或是受“猛將必發於行伍,宰相必起於州郡”理念的影響,改革者要求所有法官或檢察官助理均要在基層院入額。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在於使各個層級的法官、檢察官都具備豐富的基層經驗,能夠妥善處理各類案件。但值得考慮的是,工作單位的調動往往會對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的個人生活造成較大影響,不同層級法院、檢察院對司法人員的能力需求也不盡相同。
基層入額這一制度上的理想設計,在現實中亦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排斥。截至2020年底,某省 16 家中級法院中僅有 4 家中級法院連續三年實施了中院助理到基層法院入額機制,其他中級法院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