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霸道的合同!(第2/2 頁)
可話說回來,參加這個節目才多少錢?
林怡的片酬也就一期四萬元,還要和公司分成。
哪怕斬獲節目的冠軍,獎金也就五十萬而已。
可一首優質歌曲的錢顯然是不止這麼多的。
如果真的能火出圈的話,那帶來的收益是源源不斷的,所以歌曲在創作出來後版權第一時間要註冊好。
尤其是林怡前世看過一檔娛樂新聞。
某歌手參加節目的時候,被節目組坑了。
節目上出現的歌曲,版權都歸節目組所有。
這問題就大了!
注意了,這是在節目上出現的歌曲,而不是在節目上創作的歌曲。
舉個例子。
就比如說老薛參加節目,唱了一首《演員》。
哪怕這首歌是他很早之前的作品,那版權也會歸節目組。
為了防止自己發生這種情況,林怡才會想著先把版權的事情給解決了。
很快,兩人來到會議室內。
節目組的總導演、資方等工作人員都在這裡。
不一會兒功夫,合同就起草好了。
既然是作曲人,那不用想,這首歌的版權肯定是歸林怡的。
她可不會傻到把版權給送出去。
不管是送給節目組,還是送給劉雅雯,都是血虧的行為!
合同的內容也很簡單。
無非就是說明歌曲的版權所有人,還有其中收益的分成。
既然是在錄製節目,那分成肯定是需要和其他人一起的。
就比如說節目組,節目參加了推廣,等於給歌曲白白帶來了大批流量,總不能一點分成都沒有吧?
還有劉雅雯,她再怎麼說好歹也是負責演唱的,肯定也得拿點錢。
確定好了歌曲收益的分成後。
林怡列印出合同,擺放在了幾人眼前。
只是......
剛看到合同的內容,劉雅雯的臉色頓時就變了。
“這???”
“林怡老師,伱這合同是不是搞錯了啊。”
“這麼還有這樣的!”
不怪劉雅雯懵逼。
主要是合同裡的內容,實在是太過離譜了!
在這份收益裡,林怡一個人拿了六成。
節目組三成。
至於劉雅雯,身為演唱者的她,僅僅只有一成而已!
而且她的版權是在節目上的,也就是說,只有在《華夏夢之聲》的舞臺上她才能演唱這首歌。
一旦離開節目組,只要她唱這首歌曲的時候帶有任何商業性質,那就屬於是侵權,林怡完全可以找律師去告她。
而林怡呢?
等節目結束後,她想把這首歌給誰演唱都行,還能有後續的收益!
在這種情況下,劉雅雯怎麼可能不懵逼?
“沒搞錯啊,就是這樣的。”
林怡滿臉無辜,聳了聳肩道。
“你要理解下,我寫這首歌不容易,而且這個分成也是很正常的好吧。”
不就是裝無辜嗎?
誰不會啊!!
聽到這話,劉雅雯再次傻眼了。
你管這叫正常?
據她所知,其他人的分成是這樣的。
作曲人三成,歌手四成,節目組三成。
這麼到了林怡這裡,自己另外三成的收益直接就沒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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