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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國家利益的埃瑞克&iddot;亨特被偵察機關正式移交給其出生所在地檢察院,並應偵察機關的申請,並獲得國家安全委員會和國會情報委員會的批准,此案件屬於涉嫌國家機密的案件,所有的案情和審訊都需秘密進行,所有涉及此案的司法人員都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了保密宣誓。
1918年6月21日,埃瑞克&iddot;亨特涉嫌叛國案由其出身地中國甘肅省蘭州市檢察院向蘭州市法院正式起訴。
1918年7月8日,蘭州市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將埃瑞克&iddot;亨特的案卷退回給蘭州市檢察院。
1918年7月14日,蘭州市法院的某副院長因為涉嫌受賄被報界曝光,引咎辭職,並被蘭州市警察局拘捕。
1918年7月30日,蘭州市檢察院在補充證據後再次以涉嫌叛國罪將埃瑞克&iddot;亨特向蘭州市法院起訴。
1918年9月9日,蘭州市法院秘密開庭審理埃瑞克&iddot;亨特叛國一案。
1918年9月13日,蘭州市檢察院某檢察長因涉嫌包養情婦並替其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經他人舉報,被甘肅省警察局拘捕。
1918年10月24日,蘭州市法院院長因涉嫌包庇其子走私毒品,從事組織黑社會性質的團夥犯罪等罪行,被蘭州市警察局拘捕。
1918年11月22日,蘭州市法院根據一些經過權威部門鑑定的證據,以及證人某部退役少校李正波、證人旅滬&ldo;白俄&rdo;馬可洛夫、證人金惠臨等證人提供的證詞,宣判埃瑞克&iddot;亨特叛國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20年。埃瑞克&iddot;亨特當庭不承認所犯罪行,並提出上訴。
1918年11月29日,蘭州市法院新任院長因在此前擔任副院長期間涉嫌貪汙公款,被甘肅省警察局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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