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在看守所我也能令人犯都聽我的(第1/2 頁)
埋情葬愛(在看守所我也能令人犯都聽我的,異種也稱王)
於劍仁、毛煙雨、邱玲瓏三人先後找到看守所所長、民政局局長和工作人員,煙雨據法力爭:\"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章第5條,沒有規定必須做婚檢,只要雙方自願、達到婚齡、未婚、不是三代以內的親屬、非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就可以登記結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病、傳染病之類的,主要是出於優生優育的考慮。不是精神病、傳染病之類的疾病,就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不做婚檢如何能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病?因此民政局不能以疾病為由不準結婚。結婚的誓詞是不論疾病、貧窮,不離不棄。那麼以重病為由不予頒證就違背了婚姻的宗旨。為了優生優育,可以不準生育,而不能不準結婚。高牆內外隔絕,是根本沒有生育機會的。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可以剝奪人犯包括死刑犯的結婚權,看守所不能以公權干涉婚姻自由。”
劍仁先後偷偷將錢塞進看守所所長、民政局局長、工作人員的褲袋裡,沒人能看到,監控也拍不到。邱玲瓏哀哀哭泣,跪求會見權。終於求得看守所所長同意,民政局工作人員到看守所頒結婚證。
於劍飛為了製造病危假象,只偷吃些食物,在人前只喝牛奶,每天大部分時候閉氣,處在昏迷狀態。人很快瘦成了皮包骨,看上去象是行將就木。
看守所將於劍飛轉往武警附屬醫院治療,孟九霄打聽到訊息,打電話告知於劍仁。於、毛、邱三人找公安局長,拿著戶口簿、結婚證要求批准會見於劍飛。
煙雨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34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第35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我們請求批准會見。”公安局長道:\"我憑什麼要批准?”
煙雨道:\"對於死刑犯執行死刑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都應見最後一面,更何況是病危?公安機關應當保障人犯的臨終會見權。十幾天前還是好好的,怎麼會突然昏迷不醒?我們有理由懷疑有人想要毀滅證據、殺人滅口,我們要親眼看到才放心。”劍仁偷偷塞錢,邱玲瓏跪求,局長走到哪跟到哪,一直跟到他家。
局長道:\"你們去找檢察長、法院院長、審判長,他們同意我就批准。”三人又去找檢察長等人,塞錢跪求,終於求得批准。局長辦了兩張《會見出入證》給他們。
於、邱拿著《會見出入證》趕到武警附屬醫院,透過重重關卡、搜身,終於來到病房。劍仁關上病房門,偷偷塞錢給兩武警,悄聲道:\"通融一下吧?我們去衛生間一下,讓邱玲瓏和於劍仁單獨待半個小時吧?”一武警手按在槍上,神情緊張道:\"你想幹什麼?劫獄嗎。外面重重把守,你們逃不出去的。\"
劍仁手按在武警的手上,道:\"我不想幹什麼,只希望能給我的弟弟留個後代。男女之間那點事,你懂的。你們倆都不是我的對手,沒有機會拔槍的,我們兄弟的身手你們應當知道,來無影去無蹤,我們不到萬不得已不想傷人。我是拼著死命來的,你也不希望同歸於盡吧?\"抓住武警的手逐漸用勁。
邱玲瓏下跪哀哀哭泣,道:\"人生在世,什麼都是空的,功名利祿、榮華富貴,什麼也帶不走,什麼也留不下,死了什麼都沒有了,只有孩子是真的,子孫萬代,生生不息。沒有後代就白來這世上走一遭了,他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會被判死刑,我們以後都不會再有機會了,想見一面只怕都不能夠。我們是冒死前來,只希望能留個後代,求你們成全。”
劍仁道:\"她需要有多大的勇氣,才敢冒著生命危險和一個死刑犯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