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強行入罪(第1/3 頁)
埋情葬愛(非法逮捕,強行入罪)
心遠道:“我這裡有我公司李總出具的證明,證明毛煙雨平時在公司表現很好,德才兼備、俠肝義膽、重大義輕生死。還有李總向司法局、社群申請出具了矯正能力的證明,證明判緩刑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社群願意接收監管毛煙雨。請求法院允許毛煙雨回居住地上海,接受社群矯正。”
煙雨道:“心遠,請你代我向李總表示感激之情,感謝他伸出援手救我於危難之中。所謂大義,以人命為至重,人權至重,人性至重,不論做什麼事都要對得自己的良心,不能陷人入罪。法律不能違揹人權、人性。”
審判長道:“其情可憫,於法不容,法不容情。公開道歉、追究責任是不可能的。是因為冰冰沒有作為保證人的資格才不被允許取保候審的,辦案機關是依法辦事,沒有違法,法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你離開青城回上海時不加阻撓。”
煙雨道:“批捕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也就是說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不逮捕嫌疑人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案件,檢察機關無權逮捕。逮捕的必要條件為社會危險性,我有社群出具的無社會危險性的證明,如果檢察機關找不到我有社會危險性的確鑿證據,就是非法逮捕。法院應當追究檢察院的違法錯捕責任。
‘哀哀父母,生我劬勞’,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就是孝養父母的權利,誰有權力剝奪?法律可以侵犯人權嗎?沒有父母就是失去了依靠,我成了一個沒有家的人了。公、檢方還有一點點人性嗎?\"
公訴人怒道:\"毛煙雨這是在人身攻擊,侵犯人身權,請審判長予以嚴懲。”審判長道:“請毛煙雨不要侵犯人身權。”
毛煙雨道:“什麼叫侵犯人身權?什麼叫非法逮捕?如果審判長今天是站在我這個位置上,就不會說這樣的話了。”公訴人道:\"毛煙雨,你不要太猖狂了,總有一天我要將你繩之以法。”
煙雨道:\"請問公訴人,你是在要脅我嗎?你想要公報私仇嗎?你想要把這個案子做成鐵案嗎?你想要牽連無辜嗎?你想要逼死章鳳凰嗎?你想要逼死章青棟嗎?你這樣說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審判長道:“請公訴人和毛煙雨不要說和本案無關的話,不要在法庭上爭吵,要吵架到法庭外去吵好了。”
煙雨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不得超過三個月。既然詐騙罪名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既然一審法院判定詐騙罪不成立,那麼偽證罪就不能成立。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羈押為監視居住,不應當再超期羈押。”
公訴人道:“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查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查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刑事拘留最長一個月零八天,逮捕偵查最長時間七個月,審查起訴最長六個半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補充完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間(1.5十1十1.5十1十1.5=6.5個月)。共計14個月23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院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檢察院建議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