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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的平房水泥頂上。兩人剛剛逃過,床板即與房子一起塌下,真險。
大火終於被撲滅了,這裡一切實際已經全毀。幾輛腳踏車燒成了麻花,成了一堆廢鐵,一些沒有燃盡的物品在冒著白煙,場面不堪入目。所聽到的巨響,原來是液化氣鋼瓶爆炸。
街辦、派出所、以及區、市領導陸續到達。火場周圍,除了消防車外,便是各色的小車。
這次火災燒死了三位老人,已經炭化,還有一位被從廢墟的一角找出,奄奄一息,送去了醫院搶救。
起火的原因各說不一,有的說是電線老化碰火;有的說是柴禾亂堆亂放,被租住在這裡賣燒餅的婦女不小心引燃的。
是啊,我住的破板壁房和這一樣,恐怕夠得上一個世紀的資歷了,也住了一些民工,堆滿了柴禾與拾來的廢品,電線也同樣老化,年久失修,隱患無窮。房子的產權雖歸區房管局所有,但一直未能夠拆除。如果我現在仍就公職,在單位上或許早已能分得一套較好的住房,何會這樣提心吊膽地還在這樣的破房子里居住呢?
這次火災,驚心動魄,感嘆不已。 。。
兩院僵持案件誤 社保方案遇變故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我在市檢察院總算找到了萬檢察官,說明了來意,遞上了那份《要求按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到中院紀檢的報告》。
萬檢察官看了報告後說:“我們不可能把案件移送給中院,這些案卷材料我們自己要備案。”
我再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指給他看。
萬檢察官說:“我們又沒有去要求他們作怎樣的行政處理,也就不需要把案卷移送給他們中院,他們願不願作行政處理是他們自己的事。至於我們作怎樣的決定,我們在結案之前就已經跟他們紀檢交過底,我們是作為刑事案件來查的,要對也只能是對我們自己的上級負責,用不著跟他們寫意見。中院想要我們的材料,我們也不是就不給,可以提供給他們影印。我們平時到法院去,經常調不到他們的案卷,他們肯提供的也只是讓我們影印,還要一塊錢一張,他們想要我們的材料,我們也同樣可以問他們要錢,他們收得,我們也收得,他們也可以自己去查嘛。”
“你們是不是在晚上也傳詢過法院的人?” 我問萬檢察官。
“沒有,區檢察院我就不知道了,就是晚上找他們,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我們加班,他們為什麼就不可以加班?”
“你們在傳詢的時候,對他們是不是兇了些?” 我又問。
“也不叫兇,指責是有的,他們個個月都有國家的工資,飽漢不知餓漢飢,就不想想人家失去了工作的人,人家起訴了那麼久,他們卻不當回事,甚至連個庭都不跟人家開,他們這樣做也太說不過去了,我說的他們連聲都不敢發。”
“上次我拿到市檢察院的決定書後,已經向省檢察院提出了申訴。”
“你還在搞這件事呀?” 萬檢察官有些意外。
“市檢察院作出這樣的決定,我肯定也是不服的。當然,我早已說過,你們辦這件案子也是很認真的、辛苦的,做了大量的工作,無論是什麼樣的結果,我都是感謝你們的。” 我坦率地說。
“其實我們也是查出了不少問題,東湖區法院也確實應該給你賠償,我們去找過東湖法院的徐院長,那位院長對我們提出的意見很為不滿,還衝著我們發脾氣。我們還查到中院是有叫東湖法院不要開庭的檔案,當然也不是專門發給東湖的,是給下屬各法院的一個通知,也不是對你一個這樣的案子,這件事確實是事出有因。中院搞得太混亂了,中院焦宜松這個人好麻煩,東說說,西說說,現在又這樣說,我們也到了三個月的期限,只有這樣把案子結掉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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