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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幾天我們會去一下新豐管理處,在那裡有一個會要開。你的這件事也是件麻煩事,現在哪裡會有錢來幫你解決?要解決也只能解決編制和單位所負擔的那部分養老金,個人的部分不管,還要跟新豐管理處說好,不能再提補償工資和安排工作的事。” 王科長說。
“你們若能解決這兩點,我那裡又能說什麼呢?說了又有什麼用呢?”
我也想盡快了事,省得夜長夢多,到時候又生出根枝節來,便又提出:“你去新豐管理處的時候,我是否能同你一起去?”
“不好一同去,我們是去開一個另外的會,也不一定能夠碰得到唐方明。” 王科長不贊同
我見在他桌上,有個寫有“分流”二字的牌子,自嘲地說:“能不能請王科長也能幫我給分流一下。”
“你不是已經分流了呀?被除了名也是分流嘛。” 王科長取笑地說。
他說到這裡,刺到了我的痛處,我正色地說:“江拖對我的除名是不合法的,是錯誤的。”
王見我認真了,也有些不大好意思,說他只是開句玩笑而已。
在一旁的局服務中心主任忙說:“我們局裡對你的事還是很重視的,單是我同王科長和徐主任就去了兩次新豐管理處,第一次是他們答應了恢復編制,答應補辦社保是第二次。”
最後說好,到下週的星期二、三再來找王科長。 。。
中院藉故不理案 市局答覆下週看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是星期三,我來到俱樂部,張書記說王科長下企業去了。
找不到王科長,我索性前去市中院,梁洪那裡也應該對我有個交代。這一次還算好,在中院紀檢監察室找到了梁洪。
梁主任一開口就對我說:“你找了好幾個部門呵?我本來準備按行政處理的方式跟你處理下去的,也查了一段,上次我一到東湖區法院,他們就告訴我,市區兩級檢察院都來了人,而且是按刑事案件介入,我當時就說,那好,既然他們來了,我們就不用再去查了。”
“我原來是看到東湖區法院根本不願去處理,說是中院叫不要開庭的,我考慮到請檢察院去介入,可能對這個案件的查處要方便一些,現在檢察院說夠不上刑事,那你們也應該按照《法官法》來處理吧?” 我說。
“要我們按照《法官法》來處理,現在也必須要檢察院來跟我們講,而且要他們拿出書面決定和法律條款來。他們傳詢了我們的幹部,晚上幾個小時才回來,進行了這樣和那樣的指責,態度還那麼兇,到現在也沒有給我們一個回覆。他們市檢察院在市中院查不下去,跑來找我,要我跟他們配合,做做工作,我也跟他們配合了。我們的人有牴觸情緒,也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的人冷遇他們,拖著不肯寫證明材料,還是我帶著檢察院來的人去做工作,否則人家理都不願理他們檢察院。”
我不得不細細解釋:“市檢察院來請你配合他們的工作,是我建議的,因為你以前曾跟我明確表示過對這一案件的公正態度,給我留有良好的印象。我考慮到你在中院紀檢監察室負責,自己查自己的人怕會有難度,市檢察院又感嘆中院的證人對他們很冷淡,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提出希望市檢察院能找你配合,或許工作會好做一些。
對於這個案件來說,在《法官法》第三十條的第七、第八和九項規定的也很明確,我之所以請檢察院介入,是因為東湖區法院根本不願去處理,而該案件實際上已經涉及到了國家的刑法,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有關領導,也表示了該案件屬於瀆職,可以請檢察院介入,還說如果不脫掉法院的這個殼,案件很難查得下去。
現在檢察院給我的那份決定書,文字也很簡單,表示的也含糊,只是維持東湖區檢察院的那份刑事決定書,口頭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