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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2/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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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一日,郭嵐與一位姓吳的法官跟我一見面就責怪為什麼不在中院再審,又說裁定書確係錯誤,當時就應該找院長,現在弄得他們難辦,他們同樣也可以找其他理由不開庭。

我忍受著其各種抱怨和責怪,耐心地回答了針對裁定書以外的有關程式方面的多方詢問。在作了筆錄後,為有利於審理,我於十二月五日又交了《有關詢問情況的詳細說明》,再三陳述時間已經不多了,請儘快給予審理。

可是拖到今天,無任何動靜,江拖的破產清算在下月即有可能處理完遺留問題,這樣延誤下去,不又成了裁定書上的終結,我何需請求提起這個再審。

今天,十分焦急的我找到郭庭長,郭叫我去跟吳法官說。吳很不耐煩,說這件案子沒辦法審理,又說院裡現正在為元旦唱歌排練,沒有時間辦案,最後又節外生枝、強人所難,要我找人來證明我以前找過有關法律部門諮詢,並說江拖蓋有印章的“反饋材料”,不能作為起訴證據。

聯絡起該案在九月份轉至東湖區法院以來,對有關辦案人員的做法實在令人費解,不得不產生多方面的疑慮。案件在他們手上,對開庭審理幾乎失去了信心,我早知如此,何必債臺高築、疲於奔命去認這個死理呢?

在此,我仍抱一線希望,懇求中院能直接再審。

這樣的材料好不好交,交得交不得呢?

我拿著材料,腦海裡展開了激烈的思想鬥爭,一度放棄。因為那樣就意味著與東湖法院經辦法官徹底崩裂,即使開了庭也不會有好果子吃。但不向上反映,則坐等延誤,確實沒有退路,只能一搏。

下午,我來到了市中院,在大門口見有很多人在此報到,原來是江拖破產清算組準備開債權人大會,地點是設在市郊區政府裡面。

我把材料交給了書記官處的王書記官。

王書記官看後十分氣憤,拍著桌子吼道:“媽的,他們是怎麼搞的?!我們的發文是蓋了中院院章的,他們怎能不趕快執行呢,哪個法院發回重審的的工作不是這樣做的,都要考慮到關係就不要做工作啦!?”

他收下了報告,再向我瞭解郭嵐和吳衛兵兩人的情況。

這時的我也很情緒化,激動的說不出話來,哽咽地回答:“我真不好說,……也不想說。”

說著,委屈的淚水都要湧出來了。

王書記官表示,他會以中院組織的名義去催東湖區法院儘快審理。

得到了王書記官的支援,我出了一口惡氣,而且情況確實大有好轉,這時的情緒,自我感覺是好得多了。

為了慎重起見,二十九日去了一下西湖區法院,在法官展示欄上,確定了那位是曾諮詢過的行政庭法官後,便到六樓找到了那位法官。

畢竟已過了多年,又僅見過一面,我經過仔細回憶和辨認,覺得有些把握後,便上前向他說明了來意。

他開始都還可以,對《東民初字(2000)1198號裁定書》也表示是錯誤的,不能終結訴訟,即使江拖已經登出,也只能夠是暫時中止,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後,再恢復訴訟。這一點和我查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三)項是一致的。

後來聽說我想請他為以前所作的諮詢作證,他便說這件事不大記得。我想,難道我是認錯了人?當然,對於這樣的事,我也沒有理由去勉強人家,就是他記得的話,我也能夠理解。

元月三日,我跟法官吳衛兵打了個電話,吳法官卻很意外地主動說可以再審開庭。他今天的態度為何會轉變得這樣好?我猜可能是中院已經找了他們,但往後又會是怎樣呢?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確定再審案易人 慎對交費找人證

二○○一年元月十一日,我在東湖區人民法院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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