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6章 聶予桑的遺囑(第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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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說是有過牢獄之災的就不予分割聶氏的股份,律師特意說明一下。
因為沒有做過公證,所以這個祖訓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在牢裡的聶天奕還是聶氏的一份子。
他的股份就暫時不動,現在分割的是,還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二的股份,包括聶廣生去世的時候留下百分三十,當時聶氏賣了一部分的股份給了翟雙白,聶振成和聶振賢因為去世,他們也沒有結婚,沒有子嗣,他們的股份自然又回到了聶氏的未分配股份中,就這樣加加減減,未分割的部分還剩下32%。
聶氏是有規定的,這個規定在公司章程當中就是。
公司的董事長地股份必須大於所有公司的股東手中的股份,現在目前翟雙白手裡的股份和聶錦航的股份是一樣的,都是百分之二十,那麼聶知熠的股份也必須大於百分之二十。
寫在公司章程裡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師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剩餘的股份都給了聶知熠,他做完安排,問聶錦航有沒有異議。
聶天忱當然拍案而起:“憑什麼他分得那麼多?大哥,比你的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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