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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報答舊恩直到復仇。難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釋&ldo;情義&rdo;的含義,就連他們自己的辭書也很難對這個詞下定義。有一本日語辭典的釋義(按我的翻譯)是:&ldo;正道;人應遵循之道;為免遭世人非議做不願意做的事。&rdo;這當然無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領,但&ldo;不願意&rdo;一語卻指明:&ldo;情義&rdo;與&ldo;義務&rdo;顯然有別。&ldo;義務&rdo;,不論其對個人要求如何艱巨,至少總是指對其骨肉近親,或者對代表其祖國、其生活方式及其愛國精神的最高統治者所應盡的一系列責任。這種牢固的聯絡是與生俱來的,因而理應履行。儘管&ldo;義務&rdo;中的某些特定行為也會使人&ldo;不願意&rdo;,但&ldo;義務&rdo;的定義中絕不會有&ldo;不願意&rdo;做的意思。對&ldo;情義&rdo;的報答則充滿內心的不快。在&ldo;情義&rdo;的領域中,欠情者的難處是無以復加的。
&ldo;情義&rdo;有顯然不同的兩類。一類我稱之為&ldo;對社會的情義&rdo;,按字面解釋就是&ldo;報答情義&rdo;,亦即向同夥人報恩的義務;另一類我稱之為&ldo;對名譽的情義&rdo;,大體上類似於德國人的&ldo;名譽&rdo;,即保持名譽不受任何玷汙的責任。&ldo;對社會的情義&rdo;可以大體描述為履行契約性的關係,它與&ldo;義務&rdo;的區別在於後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親屬責任。因此,&ldo;情義&rdo;的範圍包括對姻親家屬應負的一切義務,而&ldo;義務&rdo;的範圍則包括對直接家屬應負的一切義務。岳父、公公稱作&ldo;情義&rdo;上的父親,岳母、婆婆稱作&ldo;情義&rdo;上的母親。姻兄弟、姻姐妹也稱作&ldo;情義&rdo;上的兄弟、姐妹。這一套稱謂既適用於對配偶的親屬,也適用於對親屬的配偶。在日本,婚姻當然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契約關係。對配偶的家庭終身履行契約性義務,就是&ldo;履行情義&rdo;,其中最沉重的是對安排此項契約的父母的情義。年輕的兒媳對婆婆的&ldo;情義&rdo;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說,兒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對岳父的義務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為岳父有困難時,女婿必須借給錢,還要履行其他契約性義務。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說:&ldo;兒子成人後侍奉自己親生母親是出於愛母之情,這不是情義。&rdo;凡是發自內心的行動都不能說是&ldo;情義&rdo;。對姻親的義務則不能含糊,不論多大代價,必須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譴責說:&ldo;此人不懂情義&rdo;,這種譴責是令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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