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頁(第2/2 頁)
;;&ldo;將仕郎&rdo;為最低的從九品下階,一般是進士及第之人的&ldo;本品&rdo;,也叫&ldo;散階&rdo;、&ldo;官階&rdo;;新都縣為上等縣,縣令為從六品上階的職位,這個職位就是其&ldo;官職&rdo;。因為官職高於其本階,所以稱為&ldo;守&rdo;,反之,則為&ldo;行&rdo;!
唐代的制度:可以有階無職(散官),但是有職必有階;可以&ldo;低階高職&rdo;或&ldo;階高低職&rdo;;
&ldo;品級分等&rdo;有利於維繫官僚個人的地位、身份和報酬;
文武散階各29階,前者由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大夫和郎官構成,後者由大將軍、將軍、校尉和副尉構成。
官員是依&ldo;出身&rdo;及&ldo;考課&rdo;來定&ldo;階&rdo;,以才華及能力補&ldo;職&rdo;。有職者必有階,階從職司中考核升進,職從進階而調遷。
入仕者最初所獲和考課所升遷的品級都是&ldo;本品&rdo;,有眾多的權益待遇曾與&ldo;本品&rdo;直接相涉。
在乾封元年(666年)之前,在京文武官的防閣、庶僕、俸料都依散階而定,此後才依照職事官發放;至少在開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資課仍依本階。
唐律中&ldo;散官&rdo;指不帶職事官而僅僅擁有散階者,而所謂&ldo;某品職事官&rdo;,實指同時擁有散階和職事官者,其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階為誰。
唐(周)代地方官制
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統,採用州、縣二級制。
儘管到唐代中期在&ldo;州&rdo;上面增加了&ldo;道&rdo;,但是&ldo;道&rdo;在整個唐代,也不是法定的一級行政機構,也沒有成為法定機構。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