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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但性侵行為為什麼自案件五出現了呢?先前我們認定兇手患有性功能間歇性生理障礙症,其實這一解釋從病理角度來說顯得很牽強,許多此類病例顯示,儘管得到了很充分的治療,病患的性功能也很難發生由極弱到恆強的轉變。那麼自案件五發生轉折的關鍵是什麼呢?是受害人的年齡因素,是那個年齡段的幼女讓他心裡感覺舒適!我必須承認,在這一點上,我先前也做過錯誤的判斷,從而忽略了很重要的行為證據。接下來,就重點說一說案件五,因為在整個系列案件中,這一案件對側寫兇手的犯罪心理和背景資訊是至關重要的。
&ldo;首先:雖然先前我提到過很多次,但現在還是有必要重複一下。一方面,從案情上看,兇手必須充分掌握供電局內部以及受害人家屬的作息時間,才能夠把握好作案時機;另一方面,在先前的犯罪地理側寫分析會上,已經向各位闡明供電局這一區域在整個作案方位中的重要地位。兩方面綜合起來,我可以明確地告訴各位,兇手就居住在供電局周邊。
&ldo;再者:在案件五中,除了首次出現奸屍行為外,兇手其實還有兩個特別的動作,那就是他在整個系列案件中唯一一次變換了殺人手法,以及對屍體做了隱藏。
&ldo;就這個話題,我們先從殺人手法上來分析一下兇手的外在和個性特徵:本案中,兇手大多採用閃電式刺割受害人頸部的殺人手法,其目的簡單明瞭,就是在作案的第一時間,讓受害人喪失抵抗和求救能力。這表明兇手對自己的能力沒有足夠的信心。這可能是源於身材矮小或者患有殘障,比如連環殺人奸屍狂徒董文語;或者是言辭木訥,缺乏誘騙能力,比如製造青少年連環失蹤案的張永明;又或者是因為挫敗經歷的積累,比如小徑殺手楊樹明。總之,我認為本案兇手三者皆有,這就解釋了為什麼在案件五中,當兇手面對年幼無知便於掌控和欺騙的小女孩時,會改變殺人手法。
&ldo;至於在作案後將小女孩藏到衣櫃中的舉動,很明顯是內疚甚至羞愧心理所促成的,但為什麼此種情緒只出現在案件五中呢?答案和上面提到的出現奸屍的原因一樣,是因為受害人的年齡因素。可是,因為受害人是小女孩,兇手便產生了奸屍的慾望,也因此產生了愧疚心理,這二者之間不矛盾嗎?
&ldo;確實,從表面上看好似不合情理,不過在解釋之前我要先說說犯罪行為中的另一個矛盾點。各位都清楚,本案中兇手皆採取&l;入室作案&r;的方式,這明顯是一個高風險的選擇,可兇手為何如此執著呢?應該有兩點原因:一是現實環境中,兇手其實是沒有獨自一人居住的房子的,無法對目標進行拘禁;另一點,在潛意識中,兇手很想與受害人建立某種親密關係。矛盾之處就在於這後一點,既然兇手想親近受害人,又為何以如此殘忍的手段去摧毀她們呢?
&ldo;總結以上矛盾點,再結合整個案情,便可以發現犯罪行為有這樣的特徵:兇手極度痛恨女性,卻又幻想擁有女性;極度厭惡女性身體,卻又忍不住姦淫女性屍體。只是他痛恨和厭惡的是女性叛逆複雜的成年時期,對思想簡單、心靈純淨的幼女是有著相當的好感並會被激發性慾的。這是不是說兇手其實是有憤怒物件的呢?年輕女性和幼年的女童其實是這一物件的綜合體,他作案的真正目的,便是幻想透過摧毀具有負面行為的前者,來換取乖巧單純的後者。那麼,由此我們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兇手的憤怒焦點就是他&l;當時已經長大成人的女兒&r;。
&ldo;好吧,至此,相信我又為各位帶來了新的疑問,既然兇手作案是想找回他單純時期的女兒,又怎麼會做出姦淫這樣的舉動呢?還有為什麼在後面的案子裡,面對他厭惡的成年女性,他也會產生性慾呢?解答這兩個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