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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回顧一下案情,無論是我們支援小組還是你們的辦案組,都認為兇手特別瞭解供電局,可能與供電局有著直接或者間接的關係。說到這兒,我想劉隊和在座的同人應該都經歷過當年那場大規模的指紋提取比對工作,遺憾的是,最終的結果是排除了兇手與供電局職工的直接關係,從而也放棄了供電局這麼一個調查方向。但是現在,當我們明確了分別以3路或9路公交車作為媒介尋找目標的方式,當我們驀然發現它們都在供電局附近設有一個站點,再來審視供電局那兩起案件的特徵時,我們不得不承認如果兇手與供電局沒有直接關係,那很可能存在著間接關係,也許是供電局職工的家屬,也許是住在周圍與供電局能打上交道的人,總之兇手絕對脫不了與供電局的幹係。
&ldo;如果上一條分析可能存在著某種意外情況,那麼分析四龍路兩輛公交車的重疊路段就讓我們很確定‐‐兇手必屬於冶礦公司或者是冶礦公司系統的職工……&rdo;
杜英雄說到此處,會議室中少見地出現了一點嘈雜,看起來是有辦案組警員想要反駁他的觀點,但被劉隊及時用眼神制止住,杜英雄便接著說:&ldo;本案兇手,我們認為他屬於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之間的混合型,作案特點從距離上講,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遠發展,這不僅僅是地理方位上的距離,也是心理上的距離,初次作案他要麼選擇自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麼是熟悉的作案目標。當然後一種熟悉並不意味著現實中的真實關係,而是一種透過間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如兇手和受害人坐車經常會碰到,比如他聽工友談起過她的背景資訊,但是我們很確定他們沒有直接的利益交集,頂多是個見面點頭打招呼的關係。那麼,我們不禁要問,首起案件的受害人在冶礦公司總廠工作,是不是表明兇手也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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