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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4集:武敵對錯案的分析(第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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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敵看完該判決書以後,先對該判決書不合理的地方,指出了幾點錯誤之處。

對判決書上幾個資料的質疑

1:松江省江城市大壩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松0號

第三頁第二行,經審理查明:2017年,武敵與誠友飯莊,訂立口頭合同,約定武敵組織工人,為誠友飯莊鑲地面磚、牆面磚等工作,2017年5月21日,武敵為誠友飯莊出具工程款明細,載明外牆磚元,文化石、鑲磚、溝縫共計用瓦工8個+力工6個,8*350+6*150=(3700元—700元)3000元,防水及砌立槓元,牆面磚,衛生間地面磚和廚房牆面磚1500*28=元,工程施工中載明牆面磚1983*28=,外牆8200,衛生間元,800*800地面磚1500*25=元,腳線600*5=3000元,合計約元。

那麼咱們就把這些工程款加一下,看看是不是判決書中認定的元。

+3000++++8200+++3000=元。

這也就是說審判本案的法官呂偉,並不會算加法。

2:判決書第3頁,第13行:武敵自認施工起止時間為: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24日止,出具工程量單據判決書上書寫是元。而咱們用法向加++++3700=元。

這筆用加法計算的數字也不對。

3:判決書第4頁第1行第17個字起:2017年4月30日,武敵為誠友飯莊出具3000元收據,5月2日,武敵出具4000元,5月9日,出具1000元,5月13日武敵出具元,5月17日出具8000元,5月21日,出具元,5月27日,出具元,6月3日出具元,6月12日出具元,以上共出具元。

4:誠友飯莊共給我方轉賬:5月2日4000元,5月14日,元,5月17日,8000元,6月7日元,6月14日,元,6月28,元,7月10日元。判決書計算的數字是元。

那麼咱們加一下:

4000++8000++++=元。

根本就不是判決書上所計算的元。

所以說本案的主審法官呂偉,不會計算加法。

5:本案的法官呂偉在判決書第5頁第7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是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對此我方進行答辯如下:我方在立案時,就是以在誠友飯莊,施工的工人工資,做為給被告方,施工的證據。並不是以計件工程款,做為的施工依據。判決書第3頁第5行第10個字:勾縫共計用瓦工8個+力工6個,8*350+6*150=3700元,就是按照日工來進行結算的有力證據。

同時我方在庭審中一再強調,被告提交的工程量,以及工程款,只是湖北瓦匠的工資,並不包含力工上料的工資錢,同時我還向法庭提交了力工,按照日工結算工程款,工人的工資是31萬多元錢。以及本工程,如果按照計件計算工程款,將是40多萬元錢的計算單據。但是本案的法官呂偉,對我的這些證據材料,卻是視若無睹。而對對方的證據則是誇大其詞。不惜把對方給我方支付的元,寫成是元。

針對判決書以上幾點錯誤,武敵思慮再三,就想要書寫了一份上訴狀。可是就在這時,武敵的手機響了,武敵拿起手機一看,是韓國峰的來電,於是武敵就按了一下接聽鍵。

只聽韓國峰的聲音說:“武老老弟,我現在身體不好使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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