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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元)5579104173044308674591905077147757471�862003年平均每戶
可支配所得(元)881662296297545465745231102132517999926�07分配比(%)100�006�7212�3716�9123�1740�836�07平均每戶人數(人)3�532�033�133�844�194�462�20平均每戶就業人數(人)1�540�621�201�591�942�353�79平均每人
可支配所得(元)2497631459591742701940712437534035862�77平均每就業者
可支配所得(元)5725084778984545544686995264567659541�60資料來源:“臺灣主計處”2004年臺灣地區家庭收支暨個人所得分配調查表。
高低所得差距縮小,系因低所得家庭移轉收入增加,而移轉收入為低所得家庭主要經濟來源,2003年調查結果低所得家庭移轉收入較上年增加4�9%。
當然,目前的資料尚不足以斷言社會已經明確地趨向兩極化。所得分配是一個複雜的現象,需要有完整的資訊及多方面的分析才能窺其全貌。就已有的資料來看,目前真正可以斷定的是,個別所得收入者的收入分配不均度,已在近十年大幅擴大。以個別所得收入者工作收入(即勤勞所得)加財產收入的總和來觀察,最富10%與最貧10%所得收入者間的所得比率(倍數),在1989年以前一直穩定地維持在15~17倍之間。但是此一穩定現象開始出現轉變:1993年此比率上升至19倍,1995年再升為21倍,1998年攀升迅速,增至33倍;1999年再擴增為42倍,但是最為驚人的是去年大幅度躍升至61倍。由於大多數家庭的成員間彼此互通有無,在研究上除了關注個別所得收入者外,也應考慮以家庭為單位的所得分配。上述所提到的去年臺灣高收入戶可支配所得為低收入戶的6�4倍,就是以整個家庭,而非個別成員為計算的基礎。
低收入家庭的所得較少,其重要原因之一為家庭中有收入的成員太少。資料顯示,最貧20%家庭,平均一戶4�4人中只有1�4人有實質收入,約佔家庭成員的1/4,而最富20%家庭平均一戶2�7人中,則有1�8人有收入,約佔家庭成員的2/3。因此對低收入戶家庭的所得而言,有無工作機會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目前失業率已節節攀高,未來如果持續下去,低收入戶的就業人口比率勢必無法增加,甚至可能再降低,如此對於貧富差距會有推波助瀾之效。另外一個觀察是,移轉性收入逐漸扮演壓制所得不均化的重要功能,尤其是來自(付給)政府的移轉性收入(支出)。前述最富20%家庭可支配所得為最貧者的6�4倍,但若不將來自政府的移轉性收入淨額(來自政府的移轉性收入減去付給政府的移轉性支出)納入計算,則兩者差距會擴增為7�7倍之多。來自政府的移轉性收入包括了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老人津貼、老農年金及其他災害、急難救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而付給政府的移轉性支出主要是繳稅。以2000年為例,最貧20%家庭平均每戶來自政府移轉性收入為32000餘元,而最富家庭平均每戶繳交政府的稅負支出則為50000元,兩者都具有縮小高低收入家庭差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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