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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為終於被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正式立案,不日即將轉交給當地法院開庭審理。
事情先從當地一位叫李紅的下崗女工的遭遇說起吧。
時年26歲的李紅,原系江蘇省灌雲縣某廠職工,4年前下崗後,她在親友的幫助下決定從事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的生意。在有關部門辦理了各種合法手續後,開始對外營業。之後,此項管理權從公安消防部門移交到公安治安部門管理。就在李紅按規定前往公安部門欲辦理有關移交手續時,沒想到卻遭受到了一連串災禍。
2001年5月的一天,當李紅的丈夫、縣交管站職工秦禮權前往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進貨手續時,治安大隊教導員孫恆俊公然向他索要巨額錢財,秦只好說,現在生意剛開始,只能等賺到錢以後再說。但大權在握的孫恆俊根本等不及。2001年6月27日上午,孫恆俊突然找到秦禮權和李紅說:&ldo;有個叫何&tis;&tis;的人找到我們的副局長,要求代替你現在的經營,對方願出價8萬元,如果你家拿來這筆錢,我們還是讓你做,如果不願意給,你就不用做了……&rdo;當天夜裡,秦禮全只好帶著借來的3千元現金前往孫家求情,稱現在實在拿不出這麼多錢,待生意好轉後,一定交出。但孫對這點錢根本不屑一顧。2001年9月孫變相地取消了他們的合法經營權。後來,秦禮權只好和三嫂一起與取得合法經營權的縣煙花爆竹專營公司簽訂合同,在縣商貿城點批銷煙花爆竹,並在有關部門辦理了所有合法手續。然而,治安大隊又以市公安局對他們家倉庫驗收&ldo;不合格&rdo;為由,責令他們當天將價值80多萬元的煙花爆竹全部搬出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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