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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章:“巫女”&“東洋島國修真界”(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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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講到“巫女”現象是形成“扶桑神道教”的基礎,但“巫女”們的性格變換與生活性影響著後世的倭國。

“巫女”以獨身為原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顯示出“巫女教”與眾不同,地位高於世俗統治階層而獲得“神明”青睞。這便是當初“巫女王”卑彌呼無夫婿之因。類似的還有“伊勢神宮”之“子良”與“母良”貞節母女。

“鹿島神宮”之“御物忌”。“竹野社”之“齋女”也是“巫女”。“巫女”即是與“神”相婚。“白羽矢”之原義為何。

那為何“人身御供”僅限於女性爾男性呢?所謂“人身御供”,是有原因的。藉考古學證明,“巫女”成為人身御供之理由與其例證,便是“機織池傳說”之由來與巫女,以及“筬女ヲサメ為“巫女”之名分的過程。

古代倭國“巫女”之修行、師承關係、收錄等一切隨緣,不能強買強賣。當然,這其中也是有特殊案例的。附屬於“神社”之“神子”與“土著”之“市子”,就好比後世“陰陽寮”與“陰陽道”的關係,有著明顯等級之分。

作為“神”本身之“巫女”,也會因“人性”而有私生活。“巫女”源自“於成ヲナリ神”,相當於古代中國“修真者”中之修道佛成仙/佛,故“於成”即為“神”。針對“天照神之民俗”——“巫女教”或“扶桑神道教”之研究,可參考琉球九高島之“祝女のろ神”與其生活。經摺口信夫之記事,可再次吟謂其為“卑彌呼”。

由於歷史滾滾向前發展,在物慾橫流的世界裡出現了“眾神”之提升與“巫女”之退化。因此,“巫女”變得僅在“神託”之時才為“神”。換句話說,隨著近代科學文化知識和“無神論”普及,“巫女”的詛咒時靈時不靈。

“信則有,不信則無”,導致“巫女”們的工作慢慢地被侷限於“墓前祭”與“巫祝”,即特殊場合“跳大神”。

稱“巫祝”為“祝”ハフリ之原義,比如“屠屍”為“巫女”之職,“祝”即是“屠”。倭國內地之“肢解分葬”例項,與愛奴族之“燃剖”ウフイ,可以解釋“藉夢所知”之“靈魂”所在,在人死後依然附著於身體殘軀也。

“瓢型墳”由來,自俗信將“瓢”視為“魂之容器”,後來發展為“靈魂神”之“巫女”。例如有“巫女家族”曾七世與“生神之事”,即行於“土佐之楯”タテ喰“神事”。當然了,倭國“巫女”有“紋章”起源與“愛奴”之“神標”。

這種所謂的“神標”,是“巫女”瞭解“神成為人”之民俗,因為男女有別,導致民間重男輕女。例如存於琉球之“靈魂脫體”マブイワカシ與倭國內地之“口寄儀式”就對“社前祭”與“巫女”之職務有特殊要求了。

由於民間凡人普遍存在重男輕女思想,因此導致再進行“巫祝”儀式時,出現輕視“巫女”而重用“覡男”。所謂“覡男”也就是男性的“巫師”,跟女性“巫婆”或“巫女”的作用一樣,只不過兩者之間只有性別只差而已。

因此,無論是“覡男”“巫師”還是“巫女”或“巫婆”,要想能順利召降“神祇”妖、魔、鬼、魅、精、怪等“靈異存在”,就必須有對應之法與特定修為才行,如記載於《日本紀之《神功皇后之御事蹟。

不過,此處的“覡男”多指“陰陽師”和高階“忍者”,因為這些人從中國古代文化中學到不少與“修真”有關的法門,經過自己發揚光大後已經形成了以操控“式神”和“祀神”為主的“倭國特色”的“修真體系”,很厲害!

當初,豐臣秀吉為徵韓入侵朝鮮半島而求問神意之作法,即“神主之古義”,或曰“神主為其後之神實”。當時,信州諏訪社之大“祝”,出雲大社之“國造”,琴鈴之音與“神聲”,“神依板”為琴之代用品,“審神”與後世“巫女之問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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