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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貸款歸我村使用,銀河公司收取 ;200萬元貸款的 ;20%年利潤。簽約後,我村按約定提供了一式四份的《抵押宣告書》及其他貸款手續給銀河公司法人代表陳連平。在該宣告書中,我村確認借款人為銀河公司,借款金額為 ;600萬元,借款期限為 ;94年8月3日起。這就是我村的真實抵押意思表示。
但是,陳連平卻惡意塗改《抵押宣告書》,擅自變更了我村的真實意願:把一式四份的600萬元宣告書塗改成兩筆貸款;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1500萬元,另一筆將借款金額塗改為320萬元;將借款人塗改為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把借款時間由原來的 ;1994年8月3日塗改為12月27日。塗改後的二筆抵押貸款共計1820萬元人民幣。因此,陳連平擅自變更了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把一筆抵押變更為兩筆借款抵押。從根本上違背了我村抵押貸款600萬元的初衷。證據如下: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50號《鑑定書》,鑑定結論:《抵押宣告書》上塗改的字跡是陳連平所寫。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的審查筆錄。請看附件:
第4頁第三行,陳供認:“工業村張錦秀按照合同規定。交四本工業村的房產證給我。及有貸款 ;600萬元的手續,如工業村的法人代表委託書,工業村蓋了公章的貸款抵押證明書等。”
問:“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原湖貝金融服務社)辦理房產抵押分別貸出1500萬及320萬,用塗改液塗改,填寫 ;1500萬(即貸款抵押數額處),320萬,再蓋上寶安公證處公章,這些手續是否經寶安工業村張錦秀同意批准的?”
陳答:“以上這些手續,工業村的張錦秀是不知道的,我辦理貸款的手續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詞可以看出,陳連平對擅自塗改宣告書一事供認不諱。
證據三、1995年11月28日,陳連平出具的《計劃書》:“茲有我公司與工業村合作藉資金的合同。我公司沒有在原訂合同完成,現再作協商:在1996年農曆春節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產。如到時沒有辦好,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我公司負責。”顯然。該《計劃書》表明陳連平貸款1820萬元是在隱瞞我村的情況下進行的,貸款都近期滿了,陳連平還偽稱沒有貸到款,還謊稱返回房產證給我村。這一證據進一步表明:陳連平塗改我村的宣告書是隱瞞的,帶有明顯欺詐目的。
以上證據充分證實:本案的《抵押貸款宣告書》所列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是未經我村同意,陳連平單方塗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我村無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本案設定的抵押關係無效。
本案設立的抵押關係無效,除了體現在上述第一大點說明的貸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還體現在設定抵押的程式非法。
1、《抵押宣告書》的公證手續是非法的,應認定為無效。
(1)陳連平擅自在授權書上新增公證事項,他是沒有本村的公證代理權的。
證據一、市公安局文檢字第8013號《鑑定書》的鑑定結論: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上的許可權欄內“公證、他項權”字跡是工業村委主任張錦秀簽名蓋章後陳連平添寫進去的(見附件)。
證據二、1998年5月8日,寶安公安分局對陳連平審查筆錄。
第4頁第七行,問:“工業村張錦秀的法人委託書有沒有委託你去辦理‘公證、他項權’?”
陳答:“沒有。公證處辦理公證是我揹著張錦秀去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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