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9頁(第1/3 頁)
[160]審平:《藉端破壞者當懲》,《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1日,第6頁。
[161]既明:《似不合法》,《亞細亞日報》1913年4月20日,第6頁。
[162]鷇音:《民國陽秋三&iddot;敬勸袁趙投案》,《民主報》1913年4月19日,第10頁。
[163]《宋先生遇害記廿一&iddot;特別法庭之提議》,《民立報》1913年4月14日,第11頁。
[164]《司法部否定組織特別法庭電》(1913年4月17日),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241頁。
[165]《宋先生遇害記念九&iddot;仍須組特別法庭》,《民立報》1913年4月22日,第10頁。
[166]《宋案仍歸地方廳審訊》,《振南日報》1913年5月9日,第5頁。
[167]《本部許總長呈請辭職文》(1913年4月25日,第58號),《司法公報》第10號,1913年7月15日,&ldo;公牘&rdo;,第3頁。
[168]《各省反對宋案特別法庭》,《大公報》1913年4月26日,第5頁。
[169]《看看民賊的手段&iddot;宋案證據之披露(四)&iddot;電催趙秉鈞到案》,《民立報》1913年4月29日,第10頁。
[170]《上海黃克強來電》(4月27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黃興為組織特別法庭致袁世凱電》(1913年4月27日),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245‐246頁。按此電日期朱宗震標為4月26日,但根據1913年4月28日《大中華民國日報》第2頁&ldo;本館上海專電&rdo;的報導,以及《大公報》1913年4月30日第3‐4頁&ldo;大總統與黃克強之電戰&rdo;的報導,該電發出時間應為4月27日。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所藏該電油印件亦註明為4月27日,其中&ldo;能否望其加罪&rdo;後一句為&ldo;暢所於撓&rdo;,似不通,茲據《大中華民國日報》校對,改為&ldo;政府無所相撓&rdo;。
[171]《致上海黃克強先生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72]《致袁世凱電》(1913年4月29日),《黃興集》,第322頁。
[173]《論宋案宜速解決》,《順天時報》1913年5月2日,第2頁。
[174]《許世英致黃克強電》,羅家倫主編《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凱違法大借款史料》,第142‐143頁。
[175]良心:《嗚呼,國民黨之自殺政策》,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176]冰譯:《政治與法律》(《大陸報》總撰述米勒君著),《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3日,第6頁。
[177]微中:《論國民黨之藉端造亂》,《亞細亞日報》1913年5月11日,第1頁。
[178]《應夔丞致趙秉鈞密電》(1913年2月2日),見《宋案證據之披露》,《民立報臨時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2頁。
[179]血兒:《駁趙秉鈞之通電&iddot;鐵證如山尚可掩飾耶》(五續),《民立報》1913年5月7日,第2頁。
[180]黃遠庸:《春雲再展之政局》(1913年4月2日),《遠生遺著》卷3,第95頁;黃遠庸:《最近之大勢》(1913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