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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單獨的成員,而屬於作為公社的 直接成員的個人&rdo;。4 無論畜牧業或農業均是被約束在公社內部以家庭或家族為單位進行小生 產;另方面,作為社會生產的負擔者依然是公社的廣大成員。公社成員 的個體家庭往往定期分有小塊土地,有少量的私有財物。在公社內,除 了具有自由身份的個體農,牧民之外,還存在著為數不多的奴隸,他們 主要從事家內勞動。由於奴隸數量較少和主要用於家內勞動,這就決定 了党項社會的生產關係不大可能轉變為奴隸制。
在党項內遷後的近300年裡,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畜牧業的發達以 及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國內外貿易也有所發展。以對外貿易為例,他 們以&ldo;善馬勁羊&rdo;及其副產品,去換取漢族人民的穀物、絹帛、武器、 旗幟、銅鐵、生產工具和其他日用品。自唐至五代党項同中原王朝的馬 貿易十分頻繁。後唐明宗時,下令於沿邊&ldo;置場市馬&rdo;,在成交的馬貿 易中,以&ldo;党項馬最多&rdo;。除沿邊榷場貿易外,一些党項&ldo;大姓之強者&rdo;, 1還透過朝貢的方式同中原王朝進行貿易,以便從中撈到好處。
那些党項&ldo;大姓之強者&rdo;,為了滿足他們日益增長的貪慾,在積極 開展內外貿易的同時,還強化以氏族血緣關係為紐帶的部落軍事組織, 對外進行武裝掠奪。他們把掠奪當做一種原始勞動,和對外貿易的補充 形式。正如恩格斯所指出: &ldo;掠奪在他們看來是比創造的勞動更容易甚至更榮譽的事&rdo;。2 在頻繁的對外掠奪中,廣大的農、牧民為了避免外來掠奪戰爭所帶來的 災難,不得不依附於那些擁有軍事實力的&ldo;大姓之強者&rdo;,受其庇護, 在其佔有的土地上進行放牧和耕作,供其役使和剝削,從而同部落大姓 之間建立了封建隸屬關係。這種在&ldo;行將崩潰的氏族公社的軀殼之內所 1 2《新唐書》卷221,《党項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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