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虛擬”轉賬(二)(第1/2 頁)
3.對簿公堂
“你這個情況呢,有三種可能。”
“哪三種?”
“第一,可能是電商平臺的資料管理問題導致你的個人資訊洩露,這個個人資訊又被詐騙分子獲取,第二,可能是駭客盜竊了你留在電商平臺的個人資訊,第三,也有可能是電商平臺的內部工作人員洩露了你的身份資訊。”
“我應該怎麼辦?”
“如果是這三種情況,電商平臺需要承擔客戶個人身份資訊洩露的侵權責任。”
溫且惠諮詢了律師,律師分析後給了她這樣的答案。
溫且惠起訴了“天涯比鄰”平臺,要求“天涯比鄰”平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天涯比鄰”平臺不同意溫且惠的訴訟請求,認為在電商平臺中交易的主體是商家和消費者,平臺只是起到傳遞、撮合交易的功能。網路交易涉及多個環節,平臺承擔的是成交環節,而發貨、運輸則由商家和快遞公司負責。
案件開庭這一天,溫且惠親自出庭,“天涯比鄰”平臺委託律師高琴代理訴訟。
審判員問溫且惠:“原告,你說被告洩露了你的身份資訊,你有什麼證據嗎?”
“法官,證據不是很明顯嗎?我在註冊成為他們使用者的時候,要填寫一堆身份資訊,還有地址、電話,這些只有他們知道。”
審判員轉向高琴:“被告,你同意原告的說法嗎?”
“不同意。知道原告身份資訊的,不只是平臺,還有商家、快遞公司。況且,我公司已經採取了足夠的安全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資訊的安全。”
溫且惠搶著說:“法官,他們公司把我的身份資訊給商家和快遞公司,這我不同意。”
審判員沒有制止,又問高琴是否認可原告的說法。
高琴回答:“我們和原告之間是有協議的,原告在註冊成為平臺使用者的時候已經同意過這個協議。商家如果不知道使用者的身份資訊,沒有辦法發貨,”
高琴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具備認證或者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系統安全認證報告和檢測報告,以及平臺對員工關於資訊保安的培訓記錄,用以證明平臺已經盡到了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保安的義務。
審判員轉向溫且惠:“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有異議嗎?”
“有異議呀,這能證明什麼?騙子知道了我的個人資訊,就說明他們沒有保護好。”
高琴舉手要求發言,法官准許。高琴補充說,快遞包裹需要快遞員投送,快遞員也知道原告的個人資訊。
審判員問溫且惠:“原告,你在收到快遞之後,是如何處理快遞包裹的?”
“能怎麼處理,扔了唄。”
……
15天之後,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天涯比鄰”平臺盡到了與其專業能力相匹配的合理謹慎所要求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平臺已經盡責的情況下,不宜對平臺過於苛責,以免造成個人資訊保護與資料流動及合理利用之間的失衡。考慮到本案資訊洩露可能發生的環節,以及平臺已採取的符合相關法規及行業要求的保障使用者個人資訊的安全保護措施,能夠證明平臺對於原告訴稱的資訊洩露不存在過錯。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的個人資訊處理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原告溫且惠的全部訴訟請求。
4.求助
“女士,請問您是不是預訂了9月5號xY1234次航班飛往貝城?”
“你是誰啊?”
“我是穿梭航空公司的售後客服。”
“我們沒有見過面,我怎麼知道你是航空公司的客服呢?”
“是這樣,女士,我手上有你的姓名、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