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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城(今內蒙古額濟納旗)被柯茲洛夫盜走的文物中有一幅&ldo;肉商圖&rdo;, 畫一位賣肉者嘴裡咬著屠刀,捲起衣袖,正在割切羊肉,而在另一家店 裡,一人正在宰鴨,旁邊放了很多被殺死的鴨子。這是黑城屠宰商經營 肉類的生動寫照。
高利貸與典當業 隨著國內商業的發展,西夏境內的高利貸和典當業也活躍起來。
西夏上自皇帝大臣、下至富商大賈和布衣百姓,都放高利貸。如毅 宗諒祚統治期間,&ldo;牙頭吏史屈子者狡猾,為眾貸諒祚息錢,累歲不能 2羅福頤:《西夏護國寺感應塔碑介紹》,載《文物》1981年第4‐期。
3甘肅博物館《甘肅武威發現的西夏文考釋》,載《考古》1974年第3期。
1《長編》卷134,慶曆元年十月壬寅。
2《長編》卷138,慶曆二年十二月。
3《長編》卷405,元佑二年九月丁巳。
4《西夏書事》卷35。
償&rdo;1。其臣&ldo;(高)懷正貸銀夏人&rdo;2。他們往往因為放高利貸而成為 暴發戶。所謂&ldo;腰纏萬貫、身著貴服,必靠放債&rdo;3,正是對這些暴發戶 的寫照。
放債還本付息,一般以錢作為借還的支付手段。如甘肅武威下西溝 ■發現的漢人欠款單:&ldo;李伴初欠錢叄貫伍百文。劉的的欠錢貳貫貳佰 伍拾文&rdo;4。
至於典當,其本利多為糧食大麥、小麥,抵押品則為衣襖、皮毯、 馬毯、白帳氈等物品。這從英人斯坦因得自黑城的西夏天慶十一年(公 元1204年)典麥契殘卷15件,即可證明。現根據陳國燦同志的復原, 試錄一契於下: &ldo;[天慶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將][自己 □□襖子裘一領,於裴處[典到大麥][五]鬥加三利,小麥五斗加四 利,共本利大麥[一石][三]鬥五升。其典不充,限至來八月[一日不 贖來時],一任出賣,不詞。
立文人兀女[浪粟](押)知見人訛靜[□□](押)5 這裡所書的契指代寫借約。契中[]內的文字為陳國燦考訂補充之內 容。立文人即借債人,知見人即證人。裴為放債者姓。借債人的抵押品 為&ldo;襖子裘一領&rdo;,說明借債必須有實物作抵押。這類殘契反映了西夏 農村高利貸的猖獗和國內商業的畸形。
西夏統治者在高利貸猖獗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廣大農、牧民因借債 而迅速破產,從而引起階級矛盾的激化,他們有針對性地頒布了一些法 律條文,對放債與借債者作了種種規定與限制,企圖將西夏的高利貸和 典當業納入法制的軌道。如仁宗仁孝時期的《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就 有關於高利貸和典當業的許多條文,其中關於高利貸的具體規定,大體 上可以概括為如下幾點: (一)借債人必須按時還債。如果到期無故不還,將要受到法律的 懲處。&ldo;因負債不還給,十緡以下,有官罰五緡錢,庶人十杖,十緡以 上有官罰馬一,庶人十三杖&rdo;。
(二)放債人不得任意收取利息,應按政府法定的利率收取。即錢 &ldo;一緡收五錢以下&rdo;,糧&ldo;一斛收利一斛以下&rdo;,也就是說最高利率為 放一收一,本利相等,&ldo;本利相等後,不允取超額&rdo;,更不允許利上加 利。&ldo;不允在應算利錢穀物中收取債償&rdo;。
(三)借債人無力還債時,第一,應放寬還債限期。&ldo;(借債人)
無所還債,則當依地程遠近限量,給二三次限期,當使設法還債&rdo;;第 二,可讓其做工償還。&ldo;可令出力典債&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