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討薪維權鬧法庭(第1/6 頁)
埋情葬愛(討薪維權鬧法庭,以死抗爭討要救命錢,濫用抗生素危及生命)
煙雨對金銀山道:\"《行政訴訟法》:對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收提起行政訴訟。第14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的期限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法院是審判機關,檢查院是法律監督機關,與政府一樣是產生於人大,並接受人大監督,業務上是受上級法院的領導或指導,在人事、財務上受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制約。級別是相同的,但人員配置上法院、檢查院要比政府低半格。
法院、檢查院的工資是由政府財政發放的,這也是政府制約法院、檢查院的原因。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樣的輕刑案件,由縣級、區級法院一審,上訴由市中院二審終審,市法院受制於市政府,怎敢違背市領導的意願?敗訴是肯定的,上訴也沒有用。
不如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市政府以權壓法,謊報警情,非法抓捕多人,由市中院一審,敗訴後上訴到省高院,在管轄權上做文章,用省高院來壓他們,希望他們能有所顧慮。
如果市中院不受理,可以上訴到省高院,就怕他們受理後拖延不判,拖個半年多,拖得起嗎?
《行政訴訟法》:第44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52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法》第9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第39條: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是與虎謀皮,能有什麼用?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超過60日的行政複議期限但沒有超過六個月的行政訴訟期限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3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即按標的收取訴訟費:x2.5℅_200=550(元),案件執行費:x1.5℅_100=350(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行政訴訟費50元,由敗訴方負擔。)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支付令費用:550x1\/3=183.33(元)。
申請支付令比照財產案件受理標準的三分之一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對支付令不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異議成立,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式,補足訴訟費用。
勞動仲裁委員會拖延不仲裁,只有憑工資欠條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了,要想拿到錢只能先交錢,沒有錢誰願意給你辦事?還不知拖到什麼時候呢。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