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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從洋務運動發生發展上說的,還有一個牽涉全域性的大問題,就是外交是否屬於洋務運動範圍?這對各學派都是難題。從鴉片戰爭的結果《江寧條約》開始,清政府的妥協外交路線日益出賣更多的權利,洋務運動期間也不例外地沿著這條路線滑下去。多少年來學術界習慣的把妥協外交路線看作是洋務運動重要內容。上述否定論者就是這樣的觀點。他們說,洋務運動中對外妥協更為嚴重,所訂屈辱條約出賣的權利更多,洋務運動發展過程,即是日益陷入半殖民地深淵的過程,罪孽深重,毫無足取。而簽訂這些屈辱條約者又是洋務派主要頭目一貫被罵作大賣國賊的李鴻章。因此,肯定論者要貫徹他們的論點,就非解決洋務運動與妥協外交路線的關係不可。他們說,洋務運動是內政,外交屬於國務活動,不在內政範圍之內。這樣把妥協外交徹底撇開,肯定論就能成立了。
我的研究不同於上述兩者。首先,否定論者把妥協外交看作即是洋務運動路線是不正確的。清政府的妥協外交不自洋務運動始,1842年的《江寧條約》、1858年的《天津條約》和1860年的《北京條約》,不都在洋務運動之前麼?在洋務運動後簽訂的《辛丑條約》和北洋軍閥、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所訂賣國條約不遠遠超過洋務運動中的條約麼?怎麼可以把妥協外交等同於洋務運動呢?肯定論者的觀點也有問題。洋務運動就是在&ldo;兩害取輕&rdo;決策下對外妥協簽訂《北京條約》以取其長技而&ldo;起步&rdo;的,外交總是要為內政服務服從內政的需要的,哪有與內政無關係的外交呢?
我的看法是,外交與洋務運動既有聯絡又有區別。問題在於洋務運動有無自己的洋務外交方針?答覆是肯定的。那就是&ldo;守定和約&rdo;四字。從中央的奕■到地方上的李鴻章等洋務派頭目無一不強調這個方針。&ldo;守定和約&rdo;有著兩面性,一是妥協性,即條約規定給予列強的權利要遵守,公認愛國主義者左宗棠也不能例外,因為清中央簽訂的條約不遵守是不可能的;二是民族性,即條約以外的求索,一點不給。後者應該說是主要的一面。對外妥協是清王朝的外交路線,屈辱不能算在洋務運動的帳上。所以我曾說:洋務運動&ldo;與清政府的妥協外交有聯絡,但也不能說妥協外交即是洋務運動的路線。&rdo;(見《略論洋務運動的多邊關係》,上海《社會科學》1982年第9期)洋務運動的任務之一是改變不平等舊約,更換為平等的新約,未能達此目的,這是洋務運動應負的責任。與此有聯絡的洋務派頭目李鴻章之流辦妥協外交簽訂屈辱條約的問題,怎樣看?我認為李氏既是洋務運動的領導者,又是賣國條約簽訂者,這只是一人辦了兩種不同性質的事,絕不能因為二任集於一身,就把洋務運動與洋務派混為一談。所以我也曾說過:&ldo;洋務派一切行為不能完全算在洋務運動的帳上,洋務派某些個人例如李鴻章的言行更不能完全算在洋務運動的帳上&rdo;。
還有一種關係到洋務運動歷史地位的看法分歧。否定論者說洋務運動只能置於敵對的一方,即劃入帝國主義與封建主義相結合的一邊;肯定論則把它與戊戍維新、辛亥革命以至五四運動並列為進步的運動。我認為,洋務運動與後兩個運動有可並列的一面,也有不可並列的一面。從引進西方先進技術發展資本主義工商業以致富強說,它們有一致之處;並且洋務運動還是後兩者的前提,沒有洋務運動就不可能有戊戌維新、辛亥革命以至五四運動,因此,洋務運動還是歷史不可缺少的關鍵環節。然而,戊戌、辛亥運動都是要變專制制度為民主制度,而洋務運動則是始終用西學來維護封建主義制度,在這一根本問題上是反動的。所以前兩者可稱為進步的運勸,後者則不能籠統稱為進步的運動,儘管它有著進步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