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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對盜墓行為的制裁,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寫道:&ldo;諸管軍官、奧魯官及鹽運司、打捕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並從有司歸問。&rdo;在元代法律中,還有&ldo;發冢開棺傷屍,內應流者&rdo;,&ldo;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rdo;的條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ldo;大惡&rdo;條又有這樣的內容:諸為人子孫,或因貧困,或信巫覡說誘,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賣其塋地者,驗輕重斷罪。移棄屍骸,不為祭祀者,同惡逆結案。買者知情,減犯人罪二等,價錢沒官;不知情,臨事詳審,有司仍不得出給賣墳地公據。諸為人子孫,為首同他盜發掘祖宗墳墓,盜取財物者,以惡逆論,雖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遠方屯種。很明顯,這是一則關於&ldo;發掘祖宗墳墓,盜其財物&rdo;的法令。罪定為&ldo;大惡&rdo;,由此可以看出,當時的人們對於盜掘墳墓有多麼痛恨。就算你盜的是自家的墳,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財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還是&ldo;大惡&rdo;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況,仍然要&ldo;刺字徙遠方屯種&rdo;。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ldo;盜賊&rdo;條下還有關於盜發冢墓不同情節的不同處理方式:諸發冢,已開冢者同竊盜,開棺槨者為強盜,毀屍骸者同傷人,仍於犯人家屬徵燒埋銀。

諸挾仇發冢,盜棄其屍者,處死。

諸發冢得財不傷屍,杖一百七,刺配。

諸盜發諸王駙馬墳寢者,不分首從,皆處死。

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對於王公貴族的墓地進行了特殊的保護,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王公貴族身分地位比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為王公貴族的陪葬品相對於平貧來說,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盜的機率比貧農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來防止盜墓行為的頻發。

在《明史》《宦官列傳二&iddot;陳奉》中有這樣的記載:興國州奸人漆有光,訐居民徐鼎等掘唐相李林甫妻楊氏墓,得黃金巨萬。騰驤衛百戶仇世亨奏之,帝命奉括進內庫。奉因毒拷責償。由此我們不難看出,明朝對於盜墓行為應該也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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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的判決:對盜墓的懲戒手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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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廣記》中有這樣的記述:縣有後漢奴官冢,初,村人田於其側,每至秋獲。近冢地多失穗不稔。積數歲,已苦之。後恆夜往伺之。見四大鵝,從冢中出,食禾,逐即入去。村人素聞奴官冢有寶,乃相結開之。初入埏前,見有鵝,鼓翅擊人,賊以棒反擊之。皆不復動。乃銅鵝也。稍稍入外廳,得寶劍二枚,其它器物不可識者甚眾。次至大藏,水深,有紫衣人當門立,與賊相擊。賊等群爭往擊次,其人沖賊走出。入縣大叫雲:&ldo;賊劫吾墓。&rdo;門主者曰:&ldo;君墓安在?&rdo;答曰:&ldo;正奴官冢是也。&rdo;縣令使裡長逐賊,至皆擒之。開元末。明州刺史進三十餘事。(出《廣異記》)這段話的大致意思是:

縣有座後漢奴官墓。當初村裡人在墓的旁邊種田,每到秋收的季節,靠近墓的田裡便有很多的莊稼因失去穗而減少收成。這樣過了幾年,村裡人對此十分苦惱。後來便經常在夜裡去探察。一天夜裡,人們看見有四隻大鵝從墳墓中出來吃莊稼,前去追趕便又回到墓中。村裡人一向聽說奴官墓中有寶物,於是結伴去挖掘。剛進入墓道,就看到有鵝張開翅膀擊打人,盜賊用木棒反擊,鵝都不動了,原來是銅鵝。再進入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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