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假做真時(下)(第2/3 頁)
人費力出庭應訴。
進入法庭調查環節,何旭照著起訴狀唸了一遍。審判員轉向費力:“被告,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
“我公司沒有買過原告的軟體。”
審判員宣佈由雙方舉證,首先是何旭出示證據。何旭拿出兩份材料說:“證據一,《技術開發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合同關係。證據二,《驗收證明》,證明我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
審判員問費力:“被告,對這兩份證據有異議嗎?”
“有異議。《技術開發合同》確實有我公司的簽字和蓋章,但這份合同的目的不是軟體的買賣,而是為了原告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用的。《驗收證明》上面雖然有我公司的公章,但目的也是為了申請高新技術企業。”
審判員又問費力:“申請高新技術企業需要提交這些材料,對嗎?”
“是的,要提交合同、驗收證明,來證明原告的公司收入、客戶數量達到了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
審判員問何旭:“原告,你說你公司賣給被告軟體,這軟體的用途是什麼?”
“停車場管理軟體,就是自動識別出入的車牌,自動計費。”
“安裝這一套軟體的被告停車場在哪兒呢?”
“被告買了軟體在哪裡使用我不管。”
“原告,請直接回答我的問題。”
“在……在,我需要回去查。”
審判員提醒書記員把這個問題計入庭審筆錄,接著又問費力:“被告,你的停車場在哪裡?”
“我公司沒有停車場,我公司有三個門店,三個門店的門口都是公共道路。”
“你公司有沒有跟停車場簽訂合同,賣給他們軟體?”
“沒有。”
“被告,你有沒有證據向法庭提供的?”
“有,我請求傳喚證人羅群到庭。”
隨著審判員的一句:“傳證人羅群到庭。”羅群拄著柺杖走入法庭,何旭見到羅群,頭不由自主地下垂。審判員核對羅群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後,問:“證人羅群,證人有義務如實作證,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聽清楚了嗎?”
“聽清楚了。”
“證人羅群,你知道原、被告雙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事嗎?”
“知道。”
“這份合同履行了嗎?”
“沒有履行。”
“是哪一方沒有履行?”
“都沒有履行。”
“為什麼不履行?”
“因為合同就是假的,就是為了讓何旭的公司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
“你是怎麼知道的?”
“我當時是何旭公司的技術總監。”
“現在呢?”
“辭職了。”
“你跟被告有利害關係嗎?比如是不是被告公司的員工。”
“不是。我現在跟雙方沒有關係。何旭和費力原來都是我的朋友。”
審判員宣佈給原告五天時間調查被告使用這套軟體的停車場地址。
“現在閉庭。”一聲清脆的法槌響起。
申請羅群出庭作證是酷博士和戴聰明的主意。
五天時間過去了,何旭沒有向法庭提供被告停車場的地址。法庭也沒有下達判決,而是中止審理,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不久,何旭被公安機關實施取保候審措施。
又過了三個月,法院對何旭涉嫌虛假訴訟罪一案作出判決。何旭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導致法院開庭審理,妨害了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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