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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錄,主要是以1506年公佈的法令為基礎。法令規定,年齡在18歲到80歲之間的公民,都有義務服兵役。後來,弗朗西斯&iddot;培根指責這種觀念。他在《論宗教的統一》一文中指出,&ldo;把武器交到普通人手中,是一件荒謬的事情。&rdo;但在十八世紀,正如前面所說的,吉貝爾特就很擁護這一觀念。對於這一觀念,薩克斯元帥也是支援的。他在《戰爭藝術論》中談到招募軍隊時,曾經這樣問道:&ldo;確立一條法律,要求各階層的人民都為國王和國家服役五年。這樣不好嗎?&rdo;接著,他詳細地解釋了這條法律的應用和利益。但是直到1793年8月23日,國民議會才透過了一個法令,使徵兵制開始有了總體性的基礎。它的第一條是:
&ldo;從現在起,直到我們的敵人被趕出共和國的領土為止,所有的法國人都應該始終地為軍隊服務。&rdo;
&ldo;青年人應該參加戰鬥,已婚的人應該鑄造武器和運輸補給品;婦女參加製造帳幕和服裝,並去醫院服務;兒童應該把舊亞麻布作成繃帶;老年人應該到公共場所去,激勵戰士們的勇氣,宣講共和國的團結,鼓動對國王的憎恨。&rdo;
&ldo;公共建築物應該改成營房,公共廣場應該改成軍工廠,地下室的地面應該用鹼液加以處理,以提取硝石。&rdo;
&ldo;一切口徑合適的火器都應移交給部隊;國內的警察使用獵槍和利器。&rdo;
&ldo;所有帶鞍的馬都應徵調給騎兵使用;凡是不用於耕地的挽馬,都要徵來挽拉炮車和補給車輛。&rdo; [ 作者註:引自阿諾德&iddot;j&iddot;託因比著《歷史研究》,(1930年版),第四卷第1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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