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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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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遊症再度復發,而且,這次真的殺了人?!

“李隊長,我請求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側著臉,我看見一個清秀女警,對一領導模樣的中年警察說。中年警察點頭,押著我的警察伸手進我口袋,掏出鑰匙和手機,交給女警,媽蛋的,手法比賊都專業!

“帶走!”

我被押下樓,押進一帶鐵欄杆的警用麵包車,拉到派出所,關進小黑屋。

咣噹!鐵門關閉的聲音很大!

我工作的事務所,是一家偵探事務所,大學期間攻讀的是法律學位,所以我並沒太過慌張,坐在地上,冷靜思考。現在的問題,要比鬧鬼更嚴重,涉案,刑事案件,強間加故意殺人,一旦罪名落實,死刑肯定是逃不脫的。

但是,如果是夢遊殺人的話,我並不需要負法律責任!我把昨晚所有細節回憶個遍,開始博弈案情,尋找對我有利的因素。

夢遊殺人雖然不犯法,但是判定夢遊本身,則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關於夢遊殺人被判無罪,世界刑法史上的案例少之又少,我又不是經常夢遊,也沒有病歷證明,想靠這個翻案,很難。

還得從案件本身入手。

據我所知,即便是夢遊,其內容與真實發生的事件,也具有很大關聯性,不至於相悖很多,比如,在昨晚我的夢境中,環境與我家格局高度一致,這點很關鍵。我與死者雖然住樓上樓下,但死者住1306,我住1205,她是兩室一廳,我是一室一廳,戶型不同,格局自然不同,所以,我可以肯定,夢遊發生在我家,而不是她家!

也就是說,昨晚,我並沒上過13樓!

警方的初步判斷是,昨晚半夜,我乘坐電梯上了13樓,敲開死者房間的門,將其奸銀後,摁在浴缸中溺死,所謂證據,就是在電梯的監控錄影中,看見身影與我相似的人,從十二層上了十三樓,這也是他們現在唯一的證據。

當然,那個女警察拿了我的鑰匙,去搜查我家,也許會發現其他線索。

但是這並不能將我落罪,除非警方可以找到更關鍵的證據,比如,死者體內殘留我的某種液體,但我清楚地記得,昨晚因為怕那女鬼懷孕,我並沒有射在裡面,而是射在了洗手檯裡,用水沖掉了,所以他們並不能拿到我的精樣。

想到這裡,我安心了些許,不管是不是我做的,至少,暫時不會被處以極刑!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我沒上過十三樓的話,那真正的兇手是誰?

監控裡的那個男人,為何要從十二樓上十三樓?完全沒道理啊!這是個新開發不久的小區,住戶不多,十二樓只有我一個人住,警方肯定已經掌握這一點,所以,我一說自己是十二樓的,他們立馬逮捕了我。

冥想了五分鐘,我突然一驚,會不會是,案發現場,並不在十三樓,而是在十二樓?!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一切就都能解釋得通了!

午夜,我乘坐電梯上樓,敲開了死者的門,死者與我走樓梯下樓,來到我家,我欲與之發生關係,她拿刀反抗,被我強上,之後,我將其溺死在自家浴缸中,又走樓梯,把她背上十三樓,在她家浴缸裡放水,造成她溺亡的假象!慌亂間,我忘記把她遺落在我家的黑色絲襪藏起來,結果,它成了這樁罪案至關重要的證據!

想到這裡,我不禁汗毛倒豎!排除一切靈異因素之外(警方肯定不會相信),這幾乎是唯一的解釋了!而且,現在作為證物的絲襪,應該已經在警方手中,只要從絲襪上成功提取到死者的表皮細胞(只要穿過,肯定會殘留),就可以給我定罪!

天啊!太可怕了!原來,真的是我做的!

等等,好像有什麼不對的地方!

我不是神經病,一個思維正常的人,殺人肯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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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待卿心晚情來觀莫語增產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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