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淨化出來的糾紛(二)(第2/2 頁)
以為是學生。”
審判員繼續問:“你先回答,影片是不是真實的?”
勞崢嶸停頓了十幾秒鐘,回答:“是真實的。”
審判員又轉向方甸園:“原告,你為什麼穿校服?”
“我就是為了進校園。”
法庭進入辯論階段。首先是方甸園發言,方甸園的發言簡短:“《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條規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提交的證據已經證明了被告對原告進行了搜身,所以被告應當承擔責任。”
輪到勞崢嶸發言,他準備了一篇文字材料念起來:“審判員,經過法庭調查,本代理律師形成如下代理意見。第一,被告的動機是好的,是為了淨化校園的環境,保護師生的安全,為了學生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學習。第二,沒有對學生搜身這種情況,原告私自拍攝的影片沒有經過被告的許可,不能作為證據。第三,原告已經明知學校對入校學生實施管理措施,卻冒充學生,這是故意……”
勞崢嶸旁徵博引、洋洋灑灑,聽得作為原告的方甸園昏昏欲睡,只有審判員還強打起精神。
勞崢嶸終於說完了,審判員轉向原告席問:“原告,方有沒有新的辯論意見。”
方甸園說:“既然被告說是為了維護校園的安全,那為什麼教職工通道不搜身?第二,法律並沒有賦予學校搜身的權利。”
庭審結束之後一個星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辯稱沒有對學生進行搜查,原告提供的影片證據表明,被告的工作人員確實對原告的身體進行了拍打、摸、捏、伸入衣服口袋等動作,安全檢查員與原告的身體有接觸,這些動作屬於搜身的範疇。因此認定搜身事實存在。法院認為,被告對入校的學生和其他人員的身體進行搜查是非法行為,但原告不屬於本校學生卻穿校服進入學校,主觀上存在故意,損害結果的發生系由原告的故意造成,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被告不承擔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之後,雙方都沒有上訴。但方甸園認為自己的目的達到了,法院認定了被告有搜身的行為,也確認搜身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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