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頁(第2/2 頁)
口供,「在當時環境下,所謂的『狼王』尹梓章具有絕對操控權,他掌管著『狼群』內所有資訊。」
在口供之外,阮澤道:「剛剛檢方提供的『黑匣子』證據只有一部分,若是綜合其他資訊其實不難看出尹梓章可以控制所有成員明面上的電話卡、銀行卡。也就是說,檢方所列的通話、轉帳記錄等都只能證明有人利用我方當事人的身份進行了這些行為,剛剛證人也承認,已有證據並不能完全證明是本人操作。」
「反對!」檢方本能否認,停頓半秒後才道,「……混淆條件。」
審判長略一搖頭:「反對無效,請辯護律師繼續陳述。」
「謝謝審判長。」阮澤禮貌頷首,「我方當事人在案發前的十七年人生中,沒有任何個人消費記錄和通話記錄,涉案銀行卡與電話卡都是在案發前臨時辦理,且除案件相關用途外再無其他使用記錄。可以看出,我方當事人長期處於受控狀態,無法保證自己的基本資訊不被盜用,此案便是有人利用這一點誣陷我方當事人。」
「針對這一觀點,請辯方提供更有效的證據。」審判長並不滿意阮澤的口頭論證。
阮澤推了下眼鏡:「我無法提供。」
「原因?」
「因為無權檢視『黑匣子』其他內容。」阮澤冷靜道。
審判長難得一哽:「涉密證據應該提前向法庭申請。」
「警方調查被終止後我向檢方提出了申請,但被駁回了。」
「檢方,是否有這件事?」
「警方結案後,在被告無法提供翻案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我們有權拒絕重啟調查。」檢方公訴人說著也攤下手,「更何況,我們也無權調看『黑匣子』全部內容。」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