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頁(第1/2 頁)
「她去了多久返回來的?」
「大約十幾分鐘。」
兩幢宿舍樓距離五分鐘的路程,來回十分鐘。
投毒幾秒鐘的事,完全可以。
探長羅平問完了。
被告律師舉手發言。
進行詢問,「你能再具體確定一下被告孫敏芝從宿舍回來的時間嗎?」
女生想了想,「因為當時沒看錶,所以不知道具體時間,孫敏芝來時六點十分,坐了有五六分鐘發現送我的東西忘了拿了,立刻回宿舍去取。」
「你為什麼記得那麼清楚她來時是六點十分?」
律師問。
「她說六點鐘過來,我看錶過了十分鐘,以後她不來了,她那時候過來了。」
「這樣推算,被告孫敏芝六點十分來的,坐了五六分鐘,六點十五分回宿舍了,來回十幾分鐘,回來時,六點半左右。」
律師說。
女生說;「差不多,可能時間稍長一點。」
律師對審判官說:「我問完了。」
警方傳喚下一個證人,下一個證人是學校僱的女傭,打掃學生宿舍。
女傭是已婚三十歲左右的婦人,羅平發問;「案發當晚你一直在水房洗衣裳對嗎?」
「是」
學生的衣裳交給女傭洗,洗一件一角錢。
「如果有人經過你能看到是嗎?」
「是,水房門開著,我對著門坐著洗衣服,有人經過我能看到。」
羅平又問:「當晚,六點到八點半這段時間,有幾個人回宿舍。」
女工說:「我看到一個人回女生宿舍,就是孫敏芝。」
「你確定沒有其她人回來過?」
「確定,我從六點開始洗衣服,一直洗到宿舍出事了,我才停下來。」
羅平朝審判長說;「我問完了。」
輪到被告律師問話,孫敏芝的律師問;「你看到被告孫敏芝幾點從水房經過?」
「大概六點半左右。」
「你在回憶一下,被告孫敏芝幾點離開。」
「七點,不到七點。」
「你怎麼記得這麼清楚不到七點鐘。」
「走廊座鐘響了報時,我知道七點了。」
「就是說被告走後,座鐘報時七點整?」
「是」
「被告走後多久,你聽見七點報時?」
「剛離開。」
兩個證人的證詞時間上有出入。
前一個證人女生提供的證詞,無法提供準確的時間,女傭只對被告離開時的時間大致確定,所以,兩人證詞時間上的誤差,警察斷案的合理範圍之內。
接下來警方法醫出庭,又出示化驗結果,說;「可以確定死者乃死於氰化鉀中毒,死者喝水的杯子裡有殘留的氰化鉀,杯蓋留有兇手指紋,經過比對,指紋乃是被告孫敏芝的指紋。
法醫話音剛落,被告席上突然傳來孫敏芝激動地大喊,「有人陷害我,我沒有投毒。」
審判長嚴肅地警告道;「被告注意你的情緒。」
孫敏芝的律師安撫地示意,「被告孫敏芝,冷靜,你回答我幾個問題。」
孫敏芝漸漸安靜下來,律師問:「你回宿舍取東西,碰過宿舍裡別的東西了嗎?」
孫敏芝搖搖頭,「沒有,我到自己的床鋪,拿東西就走了。」
「你恨死者嗎?」
法庭內外鴉雀無聲,孫敏芝低頭,所有人的目光都盯著她,等待聽她的回答。
半天,她抬起頭,恢復平靜,說;「她誣陷我偷同學鋼筆,我恨過她,可我從沒有害過人,畢竟是一條人命。」
宋鳳寧